应税劳务清单模板(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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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怎么开
不能修改
增值税发票清单不能修改。
增值税发票,清单开错,如果是购方可以要求退回重开,如果是销方,原票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票,使清单与票面相符。
如果发票和清单在退回途中丢失,就需申请红字,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开票方凭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开正确的发票。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客户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而未正确取得获得取得不正确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就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此外,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因此,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之后,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申报,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避免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混在一起,都按营业税的低税率计税而少缴税款的现象,注重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
Q2:应税劳务清单是必须写完所有款项吗?货物比较多,如果一张A4纸写不完呢?
你好,所谓的清单就是包含所有的款项,一张写不完可以写两张。
有的
Q3:如何开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从哪儿打印
1、进入开票系统,打开发票开具,先输入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等。
2、录入好购买方的开票信息后,点击页面上方的清单图标。点击清单后,系统会弹出清单填开的界面,点击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下方的录入框,录入货品信息。
3、清单填开界面,弹出的时候,只有一行录入框,第一行录入好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增行,就可以往下增加录入框了,清单是没有行数限制的,可以随意点击增加图标,增加清单的行数。
4、发票清单的货品名称、单价、金额录入好后,核对数据信息,信息无误后,点击页面上方的完成。
5、点击完成后,系统会返回到发票录入界面,就可以看到系统上发票的票面上显示了:详见销货清单,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打印,此张发票及发票清单就保存成功了并可以把发票打印出出来了。
6、发票打印好后,点击发票页面上方的清单,点击清单后,页面会弹出保存好的发票清单界面,点击打印,发票清单就也可以打印出来了。
进入开票系统 打开需要开具的发票 在上面一行中有 清单 点开清单直接输入就行了
是开增值税发票吧
点发票管理-专用发票填开-带清单的点清单
清单打印 点发票查询-点发票清单-找要打印发票号-选清单-点打印
注意:先打印发票后打印清单
Q4:应税劳务清单是必须写完所有款项吗?货物比较多,如果一张A4纸写不完呢?
你好,所谓的清单就是包含所有的款项,一张写不完可以写两张。
有的
Q5:请问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能修改吗
不能修改
增值税发票清单不能修改。
增值税发票,清单开错,如果是购方可以要求退回重开,如果是销方,原票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票,使清单与票面相符。
如果发票和清单在退回途中丢失,就需申请红字,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开票方凭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开正确的发票。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客户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而未正确取得获得取得不正确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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