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所得税计算器2020?劳务报酬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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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个人所得税中劳务的报酬的计算
我认为是 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0,应该加征
48000*30%-2000=12400
我认为是=60000*(1-20%)*20% = 96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100000元查出税率为40%,扣除数为7000 劳务收入不超过4000 扣除800 超过4000 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20% (100000-100000*20%)*40%-7000=25000元。 x=136764.71
Q2: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方法2010
[135 000*(1-20%)]*40%-7000=36 200
[108 000*(1-20%)]*40%-7000=27 560
[114 000*(1-20%)]*40%-7000=29 480
[126 500*(1-20%)]*40%-7000=33 480
首先给你解释下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没有超过2000元的,扣800.,所以此时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税率是20%
收入超过2000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
如果此时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2万,税率是20%,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5万之间,则超过的部分的税率是30%,此时应交的税=收入*(1-20%)*30-2000,如果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则超过的部分税率为40%
此时应交的税=收入*(1-20%)*40%-7000
Q3:劳务派遣公司怎样计算所得税
劳务派遣工资不能作为本企业工资费用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公司可能会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那么,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呢?
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Q4:劳务报酬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所以楼上每月缴纳的方法不能采用.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3*(1-20%)*20%*(1-30%)+20000**(1-20%)*20%*(1-30%)=3449.6
Q5: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劳务报酬扔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劳务报酬100000元查出税率为40%,扣除数为7000 劳务收入不超过4000 扣除800 超过4000 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20% (100000-100000*20%)*40%-7000=25000元。 x=1367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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