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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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安徽省2000土建定额中的商品砼换算后,商品砼扣减现场拌制的人工及机械是怎么扣除的,有相关规定吗?

还真不知道,浙江是按商品泵送和现拌不泵送分别套定额的,然后是现拌用了泵送就套商品泵送,换算单价,增加搅拌费,商品的如果不泵送就套泵送,换算单价后,人工费乘以一个人工调整系数表,其他的不变。安徽就不知道了。

扣除c15的人工材料,加上c30的人工材料,其他不变。

如果使用软件就存在两种:1、可以直接换算; 2、当出现现场现场泵送砼,就先套现场砼,在套泵送就会出现无法计算,只有套泵送普通砼。

Q2:劳务资质要取消吗

是的。去年住建部就下文拟取消施工劳务资质,并开始试点。但是至今不少地区仍在受理劳务资质。从今年的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我们可以看出端倪:劳务工人统一管理,实行一卡制,这意味着劳务资质可能真的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奇怪的现象是,劳务资质不同于今年上半年的园林绿化资质,说取消,审批就戛然而止,不少企业还在申报这个劳务资质。所以是否要搞一个劳务资质,需要稍加分析。

Q3:最早做劳务派遣的省份

河南省,安徽省,山东,这是最早的三个省,希望昌硕科技何春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

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取消资质,涉及数量多,影响比较大,因此一定会有系统的调研或试点,会有新的市场准入来监管。有没有类似的举措呢?回顾2016年住建部出台的相关政策,与“减少资质认定”相关的有一个,就是劳务资质!

安徽:自2016年6月1日起,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浙江:逐步取消建筑劳务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

陕西:弱化劳务资质,发展小微建筑专业技能。

Q4:怎样办理劳务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劳务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企业综合材料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作业;

2、劳务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之前,企业必须获得有关资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劳务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到主管部门官网,完成申请表的填写。而在实地提交申请的时候,也要有申请表才能让部门受理。

三、条件证明材料

1、安全人员的名单和证书: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人员;

2、保险缴纳证明:企业按照规定,要为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3、制度文件:企业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文件;

4、场地设备材料:劳务公司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施的购置证明。

扩展资料:

山东省取消劳务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

2017年11月,住建部在《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除却浙江、安徽、陕西3省早在2016年就开展“劳务用工改革”试点外,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文,明确取消劳务企业资质。

1、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律取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

鉴于全国没有统一取消劳务资质,为便于省内劳务企业出省承揽业务,暂时保留建筑业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各市、县(市、区)不得以省内取消劳务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受理劳务资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

2、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和装配式建筑施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3、赋予建筑业企业更多用工选择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Q5: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租赁经营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一种较好形式。它有利于深化商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服务水平。为了保证租赁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租赁经营在第二步利改税省规定的国营商业小型企业(不含友谊商店、侨汇商店、石油零售企业)中实行。第三条 饮食、服务、修理、副食品行业和商办工业企业应积极推行租赁经营;工业品零售企业、储运企业和农村食品收购站经过试点,逐步推行。第四条 租赁经营的形式,主要是企业职工集体租赁和个人(合伙)租赁。有经营能力的企业也可以承租别的企业。集体租赁与企业租赁执行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个人(合伙)租赁执行个体经济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第五条 租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原全民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不变,工资级别保留并享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晋级权,职工退休后劳保待遇不变。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为出租方,负有国家委托的行业管理任务;承租方要对承租企业的经营结果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租赁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按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七条 租赁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商业职业道德。承租人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要遵纪守法,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第八条 租赁企业可向银行开户,银行对租赁企业贷款,仍按国营企业对待,执行相应的利率。第二章 租赁程序第九条 企业的出租权属国家。出租企业方案必须由主管单位报市、县商业行政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企业的出租由主管单位提出,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招标对象主要是本企业、本行业的职工,也可以向社会企业或个人招标。集体租赁的应由企业职工民主推举承租人代表。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单位对租赁申请人实行资格审查,着重审查承租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情况。个人(合伙)租赁的承租人,还应以个人财产作抵押,或有人担保。第十二条 租赁前要全面清理财产,核实资金,并登记造册。对有问题资金和商品的贬值损失,经当地财政、银行和主管部门核定后,由承租企业接帐,其挂帐损失(包括银行利息)在所交租赁费中扣除。食品站无法收回的预购定金,按省委、省政府皖发[1986]9号文件规定处理。清产核资后新发生的债务,由承租者负责清偿。第十三条 出租方根据出租企业的资产多少、经营条件、盈利情况、地段效益、商店信誉等因素,测定租赁费标底,也可实行同行业评估。租赁费在承租期内,可以逐年递增,也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所交租赁费在税前列支。第十四条 租赁企业的原有职工,原则上人与店随。承租方应与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为保证企业财产完好,库存商品结构合理,租赁企业应在税后留利中向主管单位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可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但不得挪作他用;待租赁期满,对财产如无争议,该项保证金应全部退还。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应由司法部门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如果继续承租,需在租赁期满的前半年提出,并续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 承租人承租企业后,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三章 收益分配第十八条 租赁企业的收益和分配,要坚持国家增收、企业多留、职工收入逐步增加、承租人或承租人代表适当多得的原则,并要瞻前顾后,以丰补歉。第十九条 集体租赁企业税后留利实行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基金制度,分配比例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并列入租赁合同。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两年内免征奖金税。第二十条 租赁企业的承租人与职工的收益分配应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钩。饮食服务行业的租赁企业,仍可实行全额提成或超定额提成工资制。承租人的收入可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幅,确定档次比例,相应增加。可以高于职工的收入,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倍。第二十一条 租赁企业可组织职工集资入股。股息、红利分配办法按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租赁企业新增资产按资金来源确定所有权。在纳税前开支、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或主管部门投资新增的资产归企业(国家)所有;集体租赁企业以公积金开支新增的资产归集体所有,并可划股到人,按股分红,可以继承,但不能独定;个人(合伙)租赁企业用税后留利积累的资金和新增的财产归承租人个人所有,但必须在租赁期满以后,方可提走或变卖,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