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要签订什么合同?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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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是劳务关系,有纠纷直接法院起诉
《劳动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是不是工伤,各地法院有不同处理,有的按照工伤处理、有的按照人身伤害赔偿处理。
较早关于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明确规定,是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中提出:用人单位再次聘用已经享受退休待遇人员,双方应当订立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聘用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的聘用协议的解除不适用《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劳动法》第28条恰恰是规定单位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这就是说如果双方解除聘用协议的补偿,只能按照协议内容处理;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但是不能直接使用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其中就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存在一种解释:达到退休年龄、没有领取养老待遇的人,还可以建立劳动关系。随后颁布的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必须终止,没有例外存在。对于能够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言,有基本生活保障,强制终结劳动关系可以理解;但是对于没有退休待遇人员,尤其农村、城镇没有退休保障、依靠自身工作谋生的老年人,就未必公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意见中,对退休人员就分为两种情况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之间关系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单位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之间按照雇佣关
Q2:退休后打工是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到退休时,个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以后无论再在任何地方返聘再工作时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了
退休后打工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仍然在岗,是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返聘,则是劳务关系。望采纳!
Q3:离退休人员是否与原单位雇佣关系
可以啊,现实中很多反聘的就是.
没有雇佣合同 没有帮公司工作,只是退休在家,没有雇佣关系。
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索赔
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者,如果原单位返聘,构成雇佣关系。无法构成劳动关系。即使由其他单位聘任也是雇佣关系。
Q4:关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与我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属于退休人员反聘用,与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仍然在岗,是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返聘,则是劳务关系。
Q5: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返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
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2、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