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工伤保险?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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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用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吗
劳务关系在工作中负伤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将其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有工伤保险,用工单位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Q2: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工伤赔偿
赔偿不一样,但你这情况可能不是工伤,你得按人身损害赔偿来请求赔偿。
一、二者的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的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尽管在雇佣关系成立以后,双方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但双方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雇工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劳动关系一经确立,二者之间即形成一种组织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二者争议解决的程序不同。因履行雇佣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必须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提起诉讼。 三、从司法实践中看,二者最主要的区别表现为劳动主体是否已事实上成为用人一方的一员。在雇佣关系中,雇工与雇主之间除了雇工在工作要求上受雇主指挥外,双方的法律地位是相互独立的,雇工的任务就是提供劳务,劳务提供完毕后,由雇主支付报酬,双方的关系即告结束,与劳动关系相比,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参加单位的劳动保险,在提供劳动之外还受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支付报酬方面,多为按月支付,且双方法律关系并不以劳动的结束而告终结。 另外,在理论上,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标的、主体、适用的法律规范及赔偿标准。雇佣合同以劳务供给为标的,而劳动合同以劳动者的劳动即劳动者的工作过程本身为标的,劳务供给不是劳动者的唯一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雇佣关系的主体雇主大多数是公民个人,雇工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而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劳动者相对应的一方是用人单位,且仅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5类,而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提供劳务、给付报酬的协议,由民法调整,雇佣过程中的工伤赔偿标准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Q3: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看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人资格,比如建筑工地上的工人干活受伤,工人跟包工头做事的这种情况,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仍然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性质不同,前者是带有管理和隶属关系,后者仅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从你阐述的情况来看,该民工和企业具有管理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事故。
Q4:劳务合同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有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你的问题不具体,请查询《工伤保险条例》第35~37条,这是赔偿的依据和标准。
劳务关系不存在工伤。可按人身损害主张赔偿。
工伤仅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务合同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如下: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Q5:劳务关系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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