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雇佣,跟承揽啥关系?)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雇佣,跟承揽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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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关系中怎样区分发包人、分包人、承包人、雇主、雇员、承揽人、定做人?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

一 、发包人、分包人、承包人是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业主或建设方是发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是承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是分包人。

三者按承包或分包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 、雇主和雇员是劳动关系

雇主是用工者,雇员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 承揽人、定作人是承搅加工关系。

承揽人承接定作人的业务,按要求自行完成工作.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 发包人、分包人、承包人是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业主或建设方是发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是承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是分包人.

三者按承包或分包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 雇主和雇员是劳动关系

雇主是用工者,雇员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 承揽人、定作人是承搅加工关系.

承揽人承接定作人的业务,按要求自行完成工作.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Q2: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求教了

雇用关系是劳务合同没错,但受劳动法调整那就错了,受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用关系。

关于承揽关系你可以看一下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而这得区别很复杂,需要具体分析。

雇佣关系是劳务合同,受劳动法调整,当事人双方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而承揽关系是具有财产关系的经济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双方是合同的关系。

一般加工承揽合同是一个个的具体合同内容签订的

而雇佣合同双方旺旺约定一定的时间来约束雇佣关系,而不规定做哪些具体的工作。

2006.3.14

17:07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

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相似之处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不同的关系中,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果发生争议,所使用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一、 雇佣关系

例如:有一个雇主雇了一木匠,在家里打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雇主每天给木工35元,并提供一顿午餐,但在过程中木匠的眼睛被蹦出的木屑打上,治疗费用为2万多元,木匠认为雇主应该赔偿医疗费。但雇主则认为双方之间仅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发生的损害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木匠则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木工到主人家干活,每天工资未35元,提供午餐,而且雇主对其有监督管理的请,雇主支付的额报酬为使用劳动力的额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硬背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雇主应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 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二雇用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2、 双方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这种支配和服从又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用人应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人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争议,双方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 种类

(1)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

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是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2) 个体工匠、木匠所带的帮工或学徒

(3) 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4)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帮工之间的额关系

(5) 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民做事

二、 帮工关系

1、 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自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在收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2、 如果帮工关系穿了纠纷,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可以直接速到人民法院审理。

三、 加工承揽关系

例如:王某与一热水器经销公司有协议,双方约定热水器公司卖场的热水器由王某为用户安装,等到月底,热水器经销公司与厂家结算后,再给王某结算70%的费用,其余的30%费用,等用户反馈没问题时再支付。协议签订后,公司给王某一个上岗证,同时配发了服装。在安装过程中,王某摔伤,王某以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公司承担。公司以与王某之间的承揽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分析:法院在审理时,认定王某与公司的协议是一个加工承揽的关系,出现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1、 加工承揽关系的特点:

(1) 承揽人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个工作,定做人根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给付报酬。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是平等关系。

(2)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3) 承揽人所支付出的额有一定的技术,不仅仅是劳动力的付出,定做人给付的报酬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报酬,还有劳动过程中的成果。

2、 具体包括:定做、加工、修理、检测

3、 责任承担:由于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所以应当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负责。但,若是因定做人的指示或命令存在过失,令承揽人受伤害,定做人要为伤害承揽一定的责任。

4、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过程,而雇佣人在工作当中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管理

(2) 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是平等关系,雇佣关系是支配、服从的关系,受雇佣人要听从雇用人的一直做事。

(3) 加工承揽给付的保持不限于劳动里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且技术性较强,而雇佣关系的技术成分少,雇主所付出的报酬进食针对受雇人的劳动力付出。

四、 劳务关系

1、 定义: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 具体包括:

(1) 下岗、待岗、挺秀刘志的人在社会上另找到单位,则与新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法》规定: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有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 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关系。

(3) 离退休人员被聘

例如:一工程师退休后到一单位工作,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副总发生争执,单位与之解除了协议,双方对于补偿、赔偿发生了争议,工程师到劳动仲裁委申诉,劳仲委以本案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到法院起诉。

分析:离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法上的恶劳动者的身份。

例如:有一家公司向船舶外派遣船员,给船员基本工资,船员到船上后,有另一份工资。当两家公司都欠船员的工资时,船员应怎么办?

分析:船员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船员和派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船员应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第二部分,用船员的公司所欠船员的是劳务报酬,应该从法院起诉索要。

3、 适用法律:《民法》和《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作为长期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之不得签订劳务合同。

此外:非法劳动关系(雇佣童工)

总结:以上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相似:

1、 劳动者最独立的关系——加工承揽关系

2、 劳动者用人单位关系最密切的——劳动关系

3、 接受劳动方要为提高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劳务关系(受益原则)

4、 接受劳动方不承揽提高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但接受老东方根据其错误指示所受伤害的除外。

5、 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6、 争议解决途径:劳动关系一方一定要先进行劳动仲裁,有仲裁前置程序;且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关系适用普通的民事程序,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Q3:雇佣,跟承揽啥关系?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三者之间很难分清;作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作为发包人,一定要明确,你与对方的关系。法律规定,只有承揽关系,出现工伤才不承担责任。其他都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认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一是看雇工执行的事务是否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即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就属于雇佣活动范围。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工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二是看从雇工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三是看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问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把握,即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同时还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另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最关键的一个条件是雇员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雇主只对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如何认定雇员从事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呢?应从事雇佣活动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当认为是属于执行职务行为。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二、目的不同

  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三、劳务性质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四、报酬给付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五、劳务专属性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提供劳务。

雇佣及雇佣关系的概念

    何谓雇佣?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只散见于理论文献中。《德国民法典》第611条规定:“约定服劳务者依雇佣契约负履行其约定劳务的义务,他方当事人负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雇佣契约的标的物,得为各种劳务。①”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给雇佣下了准确的定义,同时,也给雇佣的性质下了定义。

    雇佣关系在劳动立法之前,包含了所有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凡由于提供劳务活动所产生的纠纷,均由民法来调整,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中的一部分,在劳动立法后,才从雇佣关系中分离,由劳动法调整。一般理论认为,雇佣关系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工伤事故赔偿或劳动过程中致人损害赔偿时,引用的仍为广义上的雇佣关系理论。广义上的雇佣关系既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为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还包括雇员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自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赔偿关系和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佣人赔偿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仅指雇佣合同的主体之间基于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本文所称的雇佣关系为狭义的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按照雇主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的人,称为雇员或受雇佣人;接受劳务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称为雇主。

Q4:区别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一、归责原则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二、目的不同   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三、劳务性质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四、报酬给付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五、劳务专属性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提供劳务。

Q5:本案是提供劳务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

问题缺乏具体内容,无法解答。

an>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作为一个侵权案件,王某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偿维修机器过失造成自身伤害,第一不可能是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是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偏向于非专业技术性的工作;第二不可能是雇佣关系,因为双方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王某独立依靠其技术进行工作,修好后一次性领取报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只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控制,维修过程完全由王某自主。所以,本案应该认定为承揽关系,适用加工承揽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