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包括劳务费吗?劳务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职工薪酬包括劳务费吗?劳务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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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劳务费?

劳务报酬。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所得的,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Q2:劳务费和工资有什么区别

性质不一样

如果单位员工,做份内的工作,得到的报酬就是工资,以时间段结算,如月薪,年薪等.工资按月计算,目前超过2000元的部份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以工资表入账.

如果不是单位员工,或者单位员工提供工作之外的劳务,提供劳务就获得劳务费.劳务费按一定工作量作为结算依据.劳务费在单位不能以工资表的方式入账,必须要以劳务费发票入账.个人如果到税务局开据劳务发票,则要征收劳务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教育附加费和城建附加费,合计大概在5.5%左右.

1、劳务费与工资的区别是:支付劳务费属于支付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该人员不属于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只是由于该劳务而发生的。由于该个人提供的是独立劳务,因此应纳营业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支付的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的计税标准)。而工资属于企业职工的薪金报酬,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2、临时工如果只做两个月而且缴费基数不到2000元用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临时工和正式职工一样,不管是否达到2000元,每月都要进行全额申报。

麻烦采纳,谢谢!

Q3:应付劳务与应付职工薪酬一样吗?

应付职工薪酬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劳务范围较应付职工薪酬小,此科目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非盈利性机构

应付劳务款计入应付账款 而应付职工薪酬单独科目核算

是的,新准则劳务派遣的工资也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归集至成本费用科目二级明细外部劳务费下面

Q4: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劳务报酬亦称“服务报酬”。指根据提供服务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的劳动报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提供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理服务的劳务时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1、提供劳务方式区别。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最容易区别的就是是否本公司员工(个人理解)。因为如果是本单位员工,你也不好意思问公司要劳务报酬,本单位员工一般以工资薪金中的奖金发放到个人。

2、税收方面区别。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不是按9级个人所得税税率来计算,应该是按收入的20%征税。

工资薪金:按9级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

3、举例

劳务报酬,比如你到外单位做演讲等,收个几万块钱,这种就是劳务报酬,但是如果是内部培训,那你就免费无偿或者是收点奖金。

以上就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按工资薪金征税,按月征收;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按劳务报酬征税,按次征收

实际上很多事看员工是否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正式员工就按工资薪金,临时工就按劳务报酬

相比,工资薪金具有持续性,劳务报酬没有长期的持续性

Q5:劳务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问题:1、新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解释的最后一句:“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具体含义?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否包含之内? 2、新的会计准则第七章第三节应付职工薪酬“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对职工薪酬的定义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项”最后一段话:“虽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只要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之解释与新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一句含义是否一致? 答复:在劳务派遣中,你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是劳务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的含义不一致。你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应按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在劳务派遣中,你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是劳务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的含义不一致。你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应按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