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吗?所有的合伙人是否均可以劳务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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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普通合伙能劳务出资吗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有劳务出资的情况: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殊性,但是作为公司,公司就明确规定了不能劳务出资。为保护债权人和交易安全,所以不能作为出资。如果是合伙企业只要合伙人同意,则不排斥这种行为。
Q2: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那合伙人怎么申报出资呢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新合伙企业法劳务,又称为服务或服务性劳动,它是以活劳动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的某种服务,具有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基本属性。劳务在生产经营中可以形成经济效益。各国法律均规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合伙的出资,所谓劳务出资,乃以身体的劳务或精神的劳务为出资。以供给劳务出资者,应于合伙契约内订明折合股数,以免争议。劳务之内容,并无限制,只要经营共同事业所必需即可。 劳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以劳务出资是与合伙应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的特征相适应的。就法律性质而言,劳务属于行为的一种,基于民法的物权理论,得作为物权客体的,只能是有体物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行为是不能成为民法物权的客体的。劳务既能是行为,自然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劳务既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那么,劳务由合伙人共有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民法上的共有乃是二人以上同时共享有一物所有权之状态。共有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而不能是行为,直言之,劳务不能成为共有的客体。 从劳务的法律限制机制上讲,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行为,仅是一种债权行为,如果合伙人未按合伙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即提供劳务,其他合伙人只能追究未依约提供劳务的出资人的违约责任,即基于债权请求权请求该违约人提供劳务。如果经其他合伙人请求,该违约人仍然拒绝提供劳务,合伙人只能要求违约人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违约人的劳务。如果认为劳务系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无疑是将劳务(行为)作为物权的客体。既然是物权的客体,当然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对劳务(行为)的强制执行,无疑是强制执行拥有劳务的合伙人的人身,这是违反人身不得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基本法律原则的。 由于合伙人在以劳务出资时都必须将劳务进行评估,折算成一定的比例入伙,于是,许多学者就认为劳务既能折算出相应的出资比例,这说明劳务仍然可以归合伙人共有。事实上,这种劳务折算比例仅仅是表明劳务出资人应承担的损益分配的份额,它并不是物,它透过合伙财产的总体而潜在存在,并非一种随时可兑现为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因此它不可能形成共有。 实际上,合伙合同的劳务如同雇佣合同的劳务一样,付出劳务的人在提供劳务的同时要取得相应的对价-报酬,与雇佣合同不同的是,雇拥合同的报酬是恒定的,而合伙劳务的报酬则不是恒定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损益分配份额,这说明合伙劳务的报酬是一个变量,受合伙经营好坏的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劳务出资的折算比例本身可给合伙人带来相应的财产—损益分配,但这一比例本身并不能成为共有财产。当然,劳务的提供与物质生产条件相联系,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后,该劳务总是要与其他合伙人的出资相结合,共同经营,形成合伙积累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已物化在合伙积累财产中,正如此,劳务出资人仍然可以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对合伙财产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于其以劳务作为出资加人合伙,则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受到合伙合同的拘束。当合伙欠有债务时,由于劳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物化在合伙积累的财产上,加之劳务对人身的依附性,离开劳务出资人的人身将不复存在,而基于法理,人身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因此,于此情形,不发生用劳务抵偿债务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一定条件下,我们说用合伙财产偿还合伙债务并不准确,这是因为,劳务作为合伙出资,通过经营可以成为合伙财产,但它却不能用来偿还合伙债务。
Q3:所有的合伙人是否均可以劳务进行出资?
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人均可以劳务进行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可以将劳务作为出资方式的合伙人仅限于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在企业中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即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定要有出资的资本信用. 如果用劳务出资难以达到此目的.
Q4:为什么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其他的主体不行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即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这还需要弄清楚什么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如果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的话,他该以什么来承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呢?
Q5: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劳务出资?为什么?
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也就是说以其出资为限
都没有出资,何来责任承担呢?
再就是劳务没有抵押担保权的。
有限合伙人在企业中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即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定要有出资的资本信用.
如果用劳务出资难以达到此目的.
不能。因为有限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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