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关系需要买社保吗(劳务合同和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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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合同和劳动关系的认定
属于劳务派遣或劳务输出的,由与你签订合同的劳务派遣部门负责你的待遇跟社保缴纳。现在有许多单位为了逃避风险而把风险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一旦与工作单位发生纠纷,则会把人推向劳务派遣单位。
Q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两者有较大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署的用工合同, 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包括给予工作, 进行考核,发放工资,奖金,休假,工伤,福利待遇等等,都是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来协调解决的. 这中间没有第三方的参与.
劳务合同,一般地,是劳动者通过劳务中介公司的渠道来到用工单位,所以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在这里,劳务中介公司是第三方。这种情况下,需要签署两份合同,一份是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另一份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对劳动者本人而言,在享受各种福利待遇和用工期限上是有区别的。
最大的区别就是享受的待遇。再有就是主体上劳务合同可以签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而劳动合同则不可以。
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规定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被录用,劳动中应当履行中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权利。
劳务合同是劳务输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规定输出方输出的劳务(人员)应当符合什么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何种劳动条件和待遇,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Q3:什么是劳务关系?有哪些法律对劳务关系作出规定和司法解释?
现行法律没有对劳务关系作出直接的定义。
至于劳务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多。粗略查阅了相关法律。只在几处发现了关于劳务关系的规定: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定义雇佣活动时提及,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法律没有直接作出定义,加上其与劳动关系甚至雇佣关系的特殊关系,为了明晰劳务关系,先简单梳理一下它们的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在学术上争议较大,这里不作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中“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可以认为雇佣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二者是包容的关系。(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劳动关系其实是起源于雇佣关系的,也即意味着劳动关系起源于劳务关系。前面讲到,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为交易内容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由于人身的隶属性,现代意义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奴隶主、封建主直接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劳动力作为交易内容的劳动关系。现代社会劳动关系之所以如此明确,是国家治理的需要;市场经济下,自然人和公司等经济实体是社会上最活跃的主体,统治者为了社会的安定,不得不对原本属于私法范畴的劳务关系运用更多公力进行干预,使其脱离传统民法的私法自治领域,渗入社会因素,进行社会法的管理。
了解了劳动关系的起源,现在基本可以明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劳动关系被人为分离出,而公力不予过多干预的劳动力或劳动成果的交换关系,仍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形成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
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目前来看,最明确提出劳务关系的是侵权责任法,隐含的有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具体讲包括个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没有法人资质单位的用工关系
Q4:劳动合同与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从大的分类上讲,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应当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民事合同属于民法体系,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劳动法律体系。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最大区别是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并无充分的平等可言,不能自由地选择用人单位,这就形成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使得劳动合同已经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其中有些内容已经具有社会性质,应当由具有社会法特点的劳动法律调整。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其中的许多规定也表明了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以及不同于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程序上的差异。
从广义上理解合同的话,当然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的范畴。只是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所以这类合同更多受到国家的干预,比如有最低工资、最长劳动时间等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约定无效。所以不放入合同法,而对其专门立法了。
劳动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
Q5: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异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行政,不能是企业的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 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另一方当事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任务。这种职业上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享受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5.劳动合同的订阅、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就是员工与组织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组织和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址;(2)合同期限;(3)试用期限;(4)职务(工种、岗位);(5)工作时间;(6)劳动报酬;(7)生产福利待遇;(8)劳动保护;(9)劳动保险待遇;(10)政治待遇和劳动待遇;(11)教育与培训;(12)劳动合同的变更;(13)劳动合同的解除;(14)违约责任;(15)其他事项;(16)纠纷处理。 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