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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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合同约定期届满自然终止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明显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公司方3天内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方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方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等劳动者随时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合同期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被炒。

Q2: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首先,我们没有看到用人单位能要求赔偿的依据,合同里应该没有,有的话你会提到。

第二,你说的2012年的培训文件里有服务三年的条款,是否意味着参加即为认可该条款,这个尚待再议。即便认为是认可,你到2016年解除合同,也早过了3年之约。

所以说,你到时解除合同,应该没有后顾之忧。

如果是特种行业的相关人员,适用特种行业从业规定,另当别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单位应当给你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3: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以上法律规定我的空间都有,你可以去查阅。

Q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赔偿

不是的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况很多,比较复杂,简单的可以这样理解:

1、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

2、在合同期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过失,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合同期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过失(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在合同期间,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失的,则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5、在合同期间,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过失(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合同期满,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拒续签,单位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简单点说,是签订劳动合同后:

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的,必须提前30天打书面报告,如果不涉及培训费等情况的,双方都不用给对方赔偿。在合同到期辞职不受限制。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在合同期内,要按照劳动法计算工龄给予赔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的,不给赔偿。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都不用赔偿。

并不是这样的。

一、如果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情况例外: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提出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自己违约,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劳动者离开都可以获得补偿,我总结了以下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希望对你有用: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的;

8、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员的;

13、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6、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

你好,我是律师。

现在开始回答你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规定,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的,或者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后,以下情形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样解除劳动合同,你就只能要求单位支付你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继续与我联系。

Q5: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般不需要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