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因派遣劳动者的个人原因造成用工单位损失,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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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公司倒闭了,派遣公司的老板有法律责任吗?
1、若是“劳务派遣公司”倒闭了你可获得经济补偿。其标准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工资的标准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最后12个月工资的月平均工资额。)
2、若是你被派遣去工作的公司倒闭了,你可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等待再派遣。
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出不会有任何责任;至于你抱怨的内容,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所谓劳务派遣就是这样的,简单说也就是廉价劳动力,你不做随便一个人都可以代替,为什么通过劳务派遣招人?就是为了减少公司自己的责任而已。以前一个朋友不了解去应聘过劳务派遣,他拿简历说自己有什么什么证,人家很明确就告诉他:我们不需要文化人。
Q2:出国劳务当事人跑了担保人怎么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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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国务工劳动合同证明吗?或者务工中介费收据?如果有,可以上告的
Q3:劳动合同无签订,工人私自走失,雇主有无责任
无论劳务合同有无签订,工人和用人单位都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是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失踪,雇主是有责任的,不但要配合公安部门全力找寻失踪员工,而且可认定为工伤处理,给予工人家属相应赔偿。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没合同有劳动事实。
你好!
首先我纠正一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这个用人单位不能是自然人也就是普通的人,而雇主责任是受雇者与雇主(可以是自然人)签订的,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建立,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在事实用工那一天也就成立了。工人走失,用人单位/雇主有没有责任,这要看具体情况。他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走失,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话,那么他是有责任的。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Q4:出国劳务中介违约,我该怎样让对方索赔损失
通过法律程序。
请参考《劳动法》: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你好!
申请劳动仲裁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既然有签合同,你可以上诉的嘛!可以保留你上班的证据,记住,证据!证据非常重要!报备大使馆和当地劳动局,回国找劳动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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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因派遣劳动者的个人原因造成用工单位损失,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人力资源公司的,这个在合同中会涉及到,具体内容要双方协商的。
不过这方面我们只能承诺有承担协助用工单位追偿的义务,具体要承担多少很难衡量,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小事情和员工本人解决,大事情可能就涉及到法律了!
连带责任从产生原因上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一定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只是一种隶属关系,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一种,比方说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便产生一种责任,但这种责任就不能说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且并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一违反该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派遣工处在该法58条第2款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92条,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和合同法原理相违背的,因为二者的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法92条似乎理解为在派遣期间为宜,虽然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二者规定为共同当事人,但是不能由此规定反推出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派遣期间,如果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派遣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