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资预算处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工资预算处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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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013年7月1日,新劳动法,规定派遣工同工同酬,真的能实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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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提供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1. 同工同酬指的是分配方式,而不是指工资的总额

2. 如果在派遣员工和本单位员工的福利上有所区别是完全合法的

3. 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以上意见由四二三公益律师团成员提供,如果满意请采纳,如有不明可追问或者加入我团答疑群,由群里的律师根据您的案情在分析案件事实后,为您提供公益服务。

谢谢!

如果你是劳务派遣的员工,看你是在什么样的岗位上.第一种是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这种我建议你不要盼望同工同酬.因为一旦钱给的多了,你就会失业,大头儿小头儿七大姑八大姨的亲戚朋友就会占据你的位置,因为钱挣得不少又轻省.第二种如果是一般企业,不给你同工同酬你可以上告,但是你也会失业,因为你告了你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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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劳务派遣的员工,看你是在什么样的岗位上.第一种是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这种我建议你不要盼望同工同酬.因为一旦钱给的多了,你就会失业,大头儿小头儿七大姑八大姨的亲戚朋友就会占据你的位置,因为钱挣得不少又轻省.第二种如果是一般企业,不给你同工同酬你可以上告,但是你也会失业,因为你告了你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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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是指同一岗位派遣工和正式工人享受同等工资待遇。

不能实施能怎么办,劳动者去劳动监察、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呗

Q2:今日条头,事业单位要调薪,我认为不可,因为他们调薪就更加增大了劳务派遣工的工薪距离,他们是不会调薪

想公平,想同酬,应该是低阶层向高阶层靠拢。自己调不上去就把别人的待遇拉下来,这种逻辑我只能呵呵了。

有人加入的苦热天和推进几天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3:现在事业单位招的合同工都是劳务派遣的吗

有的是,有的直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合同工,属于编外合同工,工资相比较于正式工来说是很低的。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人方式。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Q4: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规定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3、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4、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Q5:《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