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置可否是什么意思(破产法中劳务费归属哪类债权)

不置可否是什么意思(破产法中劳务费归属哪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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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产法中劳务费归属哪类债权

担保的债权优先。

在破产法中叫别除权,除了在和解程序中受限制,在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中都有特别优先受偿权。当然,别除权范围只及于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

如果企业清偿了担保债权还有剩余财产或还有其他财产,可以清偿其他债务,法定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职工工资和属于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和其他的社会保险费用

4.普通债权

如果没有财产的话,工资就没法给了。如果企业领导处理财产时,有违法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如《企业破产法》第31.32.33等,也是可以追回财产的。

我忘了叫什么,一会下了班我帮你看看,但是破产法中的劳务费是要优先偿付的,仅次于国家欠缴税额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2: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的花费是否可作为破产债权

应该是不可以 你可以去110网免费的问问那里的律师们 免费的

不可以。破产债权限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Q3:劳动者可以申请公司破产吗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申请公司破产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申请公司破产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公司破产,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Q4:公司破产倒闭劳务派遣工有没有赔偿?

我们是外包厂的派遣,工合同是两年现在还有到合同期限,这个外包厂就不在这个地方做了,我们派遣工有没有的赔偿

你好!

因派遣工的劳动关系不在本单位,本单位只要与派遣单位解除合作关系就可以,无须同对派遣工作出补偿,具体由派遣单位解决!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祝永根律师

现在和哪个单位签合同,签合同单位如果因为倒闭解雇,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之前派遣期间工作年限补偿金,自己和现在合同单位协商,应该是派遣公司解除合同时支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Q5:今天签的劳动合同上说,如果公司破产,将不再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这个合法吗?

劳动合同约定,企业破产不支付拖欠员工工资违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拖欠的职工工资,由管理人进行调查并公示,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清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破产不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上约定,如果公司破产,将不再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这属于无效条款,是不合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持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有: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