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劳务派遣公司(江西各县市移动公司在招聘派遣制员工)

招聘劳务派遣公司(江西各县市移动公司在招聘派遣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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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运城市亚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运城市亚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3月2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景鹏飞

成立时间:2012-03-28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4080210016438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运城市红旗西街新开巷10号(门面房东1-3号)

Q2:公司想招聘一些员工,可以选择劳务派遣吗?

公司想招聘一些员工,可以选择劳务派遣吗?

是可以的。劳务派遣目前来说还是合法的。只是劳务派遣就目前社会上的认知不同,会有些差异。

1、从员工角度来看。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说是一个剥削的存在。正规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在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将员工安置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工作的岗位大多也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工资一般不会太高,提高收入的主要方式就是加班,社保都会正常缴纳,员工的一些基本福利也会都有。要是运气不佳遇到的是一家黑心的劳务派遣公司,在扣除了你的社保费用后,还不为你缴纳社保,工资可能也会以各种名义被扣除,最后被层层盘剥。

2、从企业的角度来说。

对于企业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是有存在的价值的。当下,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招工难已成为一大问题,企业生产高峰时,人事部门也很难在短时间内招到大量的劳动用工,这是就需要劳务派遣公司,因为他们能在短时间之内招录大量的员工。并且随着企业员工的人数增加,企业自身用工风险也会增加,把员工放在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同时也能节约用人的成本。甚至自身在出现一些用工违法行为时也能将锅扔给劳务派遣公司了。

3、从社会层面的角度来说。

社会层面是一个很宽泛的层面,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能解决很多人就业的问题,让更多刚刚来到新的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能第一时间招到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急功近利,克扣员工工资,侵吞员工社保,为了招工大肆扰乱市场秩序和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了诸多的负面效应。

综上所述,我觉得劳务派遣公司有存在的价值,因为企业需要。但是必须要进行自身的升级改革,保护员工的基本权益,重视员工的长远发展。

Q3:运城沃尔玛超市现在还招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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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是招管理人员还有招商,现在好像是招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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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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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啊

正在招聘,,,,,赶快去报名吧,几百个岗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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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现在超市还没有建好。

Q4:江西各县市移动公司在招聘派遣制员工

派遣制员工直接下县里工作,一般会提供比较简陋的住房,待遇根据你进来的职级定,好好干还是有提升空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劳务派遣形式下,用工单位只有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才能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并未提出绩效或是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说,移动公司的作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所以,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要求其依法处理,或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Q5:劳务派遣相关问题?

  我来告诉你真相: 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用来打法律擦边球的工具!

  它的好处只是对用工单位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多用工单位,解除了员工的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最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派遣到原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和这些员工没有劳动关系的一方。(这就是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会出现劳务派遣泛滥的重要原因)

  第二,是出于经济利益。国企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其中有很重要的个措施就是“减员增效”,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数和工资总额是有限制的,增加正式员工就意味着和国企的改革方向相悖,而且也意味着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就要有更多人来分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劳务派遣,因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且人工费用在财务上可以列入“代办费”“工程费”等其他各种名目里,根本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

  第三,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因为用工单位如果使用了劳务派遣,那么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责任就模糊。如果出现事故或者是纠纷,就可以和劳务派遣公司两边相互推诿。(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只要哪一出什么事就是“临时工”出来顶罪了吧,这真不是骗人的,而是劳务派遣的问题。)

  第四,是利于管理。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动合关系,随时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由于随时面临失业的压力,自然工作努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对派遣员工基本上是不闻不问,“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要是出了什么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得罪用工单位,被派遣人员利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力,实际上也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用工单位都是集中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只要把他们集中安排在一些岗位上,不要与正式员工出现混岗,就完全避免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他们得到的工资水平都要比正式员工少得很多。

  除了以上这些主要方面以外,劳务派遣员工还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对待。比如:不列入升职的范围,不能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等等。你到百度的劳务派遣吧去看看吧,这里有很多劳务派遣员工网友在倾诉他们受到的“二等公民”待遇。

  总之,劳务派遣是对用工单位是极大的有利,而这种好处都是建立在对劳动者极大的不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