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劳务派遣公司税务风险?劳务派遣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内容导航:
Q1:劳务派遣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避税也谈不上,就是少些社保费用、人力管理费用等,少一些工伤等的风险
劳务派遣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收取价款时开具服务业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Q2:劳务公司的税务问题,急急急???
如果你开劳务公司的话,只要是开发票就要交税,营业税是5%,还有附加税什么的。所得税是你抛出费用之后的25%征收。如果你挂靠公司的话,你要是让他开发票可定是要收你的税点的。
1、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点数要到地税去确定,有的是5%,也有的是3%; 2、按照你的收入缴营业税,也就是100万缴纳。所得税如果你是查账征收的话,按照你的利润数缴,核定征收就按照核定的比例数,这个每个公司不一样的,具体要问税管员; 3、工资可以做工资表,也就是自制原始凭证也可以入账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果个别工人超过2000元,那你公司要替他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外面请的工人给你们干活,那可以要求他们去地税开具劳务发票用来入你公司的成本,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希望能帮助你!:)
Q3:劳务派遣公司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在我们国家,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一般的 劳动关系 之外,还存在着 劳务派遣 的状况,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那么, 劳务派遣 公司法 律风险 包括哪些?这些风险当中,包括如果不规范 解除劳动合同 ,会导致一定的法律风险,以及在适用过程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劳务派遣公司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用工单位往往会把原有员工与派遣员工区别对待,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原有员工往往延续“正式工”的惯性,依然享受着“铁饭碗”,而劳务派遣员工往往是动态管理,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辞退。时间中,用工单位往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任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 工资 ,由此导致很多法律纠纷。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可能面临 诉讼 风险。为避免此类风险,企业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用工之外,还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协议中约定,与被派遣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 的条款。比如被派遣劳动者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但企业要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若不履行告知义务,用工单位仍然承担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 ,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该认识到,虽然任意辞退可以使被派遣者服服帖帖,但是把辞退作为日常管理手段,很难建立起来科学、公平的人才筛选机制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二、劳务派遣适用的法律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假借劳务派遣,将已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逃避企业责任,而这些所谓派遣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不过不是与元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实际上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需用企业正式员工。因而,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慎重考虑其招聘职位的性质,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从外单位派遣劳务。在短期合同 试用期 短,长期合同有难以判断其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工作情况下,可以考虑劳务派遣方式。这样在劳务派遣期,用人单位觉得合适可以签订长期的合同;如果不合适,可以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自行安排。 劳务派遣公司法律风险包括哪些这个问题,劳务派遣,他存在着三方的主体,一个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身,所以在三者关系当非常复杂,容易出现一些冲突,比如说在法律适用方面,很容易导致一系列的风险,因为很多企业都会假借劳务派遣的名义来逃避企业责任。
Q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有哪些风险
日前,我们搜集了很多关于企业税收风险状况的实践案例,下面是我们经过核实确认后所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详情请见下文。
企业所得税
扣除类
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 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4.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5.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税收优惠类
1.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2.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3.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5.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资产类
1.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2.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
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5.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6.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Q5:劳务派遣公司返点及风险
一般来讲,返点的情况是存在的,我听朋友说好像是10%吧,因为我也不是搞这个的,具体确实不太清楚。对于工伤问题,应该是没有抚恤金的吧,这个可以问问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至于人员使用比较大的地方,我觉得是话务员吧,我听说联通、网通、移动还有很多银行客服用的话务员都是派遣制度的,希望我的答案你可以满意。
1、不理解所指返点是指什么,是指回扣嘛,呵呵~
2、员工出现工伤,理应由派遣公司承担,因为派遣公司是法定的用人单位,至于补偿方面,须看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协议约定。
第一、针对返点问题,之前没有听说过。同一家用工单位一般都有多家劳务公司竞相为其提供派遣服务。这里就存在一个竞标(谁的管理费用比例低、工作全面等)的问题。如果拿到单子,适当的给相关人员一定“纸”也无可厚非,视管理费用多少而定。
第二、劳务公司与派遣之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投相关保险(工伤保险是必要的)。如发生工伤,费用由保险基金中出。不存在索要补偿金、抚恤金的事情!可以细看一下《劳动合同法》
第三、生产性质的企业使用派遣员工比较多(体力劳动)。当然现在派遣范围在不断扩大……
第四、祝事业步步高升!
<<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