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宜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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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想去做暑假工,现在有一个东莞力帮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招收暑假工,有营业执照副本,这些可靠吗?
作为过来人我跟你说 你随便找个餐馆 茶楼什么的 问他们可要招人 你千万别和他们说你是暑假工 因为很多人都不愿意招 就说是长期的 一般只要缺人的都要招你 当然都必须要压半个月工资 不过你不要怕 工资一分都不会少(黑店除外) 按照他公司规定 提前半个月打辞职报告就成 告诫你一句 没到万不得已千万别去找中介 特别是黑中介 那都是一层一层的骗你钱 哥们我上大学那会就被骗过一次 实在找不到 也去找那些有资格的中介 别看什么营业执照副本 到网上查你所在城市的中介公司 工商局登记备案的那才是正规的 一般暑假没多少钱 我那次去的是三洋 还不错 两个月也有两千多块钱 不过花的还不够挣的 主要是体验生活 不过千万记住我说的 别被骗 那样搞的心情不好就得不偿失了 希望能给你有帮助 呵呵 (羡慕你还在上学啊) 好好学习
你好!
标准的骗子知公司,2015 .5.7日去我进入新视野玩具厂做临时工,派遣公司为东莞塘厦力帮派道遣公司,到2015年6月11出厂,总共工时415小时,内结果派遣公司扣除什么厂服费呀容,工时,保险费,保障费呀,......1000多块,好黑,黑中介.力帮派遣公司
如有疑问,请追问。
亲。试试东莞市欧阳劳务派遣公司
了解下惠州众力劳务派遣公司,我们学校年年跟他们合作,公司很正规,实力很强大,签约的企业都是世界500强
去啃德鸡之类的问问,工资虽少,至少不会被骗.....
Q2:请问这家公司是否能从事劳务派遣
1、从显示的信息来看,是没有劳务派遣资格的。估计你是以单位委派或其他形式到外单位工作的。
2、看具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哪一家公司,如果是这家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们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与中国境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合资经营。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劳务派遣单位。
当然对合资的股权比例没有明确限定,故实际变通的空间是有的。
Q3:六一北路金三桥劳务派遣公司
六一北路金三桥大厦是福建省劳务派遣公司现在公司的地址,在米乐星KTV楼上。是福建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下属的一家企业。
Q4:劳务派遣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简单说,劳务派遣就是你不算是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你的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你是劳动派遣公司的人,只是被“派遣”到了用工单位来工作。
利用这种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可以规避很多法律风险和用人风险,而派遣公司可以白收管理费不作为。到底谁才是真正的雇主,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出了问题两边相互推诿,谁也不负责任。说穿了,就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狼狈为奸,各取所需,从中捞得好处,而对劳动者是很大的不利。
就算是你运气好,遇到正规一点的劳务派遣,但是你怎么干也是最低层,永远别想列入到升职的范围,而且他们有的是办法让你的工龄周而复始,永远也别想干满十年签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以这样说,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方式。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一些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经过职业培训等过程再派遣给其他用工单位,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人数、名单、双方责权利等,派遣公司管人,用工单位用人并可以要求更换不符合工作条件要求的劳务派遣工,按期支付劳务费。
你最好弄清你要干什么?!
怎么回事呢?
你最好能再细化一点儿你的问题,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劳动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Q5:英旺采油厂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劳务派遣工与非派遣工享有平等的权利,解除合同合法的,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的没有补偿,没有法定过错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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