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操作人员日常管理方面的建议?如何管理好劳务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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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实务处理(2)
二、劳务派遣中能否约定退回。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均规定了上述可以退回及解除派遣员工的情形。从上述表格可知,用工单位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退回派遣员工的条件相对宽松。但是,实务中,我们会遇到一个问题。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的情形,除了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能否就退回派遣员工的情形在劳务派遣协议进行约定。
广义上的劳动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是区别于民法。因此,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可以退回派遣员工的情形,即应当认定为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才能退回。且就劳务派遣员工而言,到哪一用工单位,获得多少的劳动报酬等均是其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如果可以约定退回,就是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退回,就产生对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符合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
但是,从一角度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其法律性质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可以约定相关条款,当然也包含退回条款。
基于目前实务界对于《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可以约定退回派遣员工,尚未形成统一定论。因此,从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如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退回派遣员工的额外情形,一般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特别提示存在约定退回的情形,并且逐一将退回的情形进行明确,退回再派遣至同类岗位视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亦或是,用人单位告知派遣员工派遣属性,并遵循用人单位合理合法调岗的原则下,进行退回再派遣。
三、 规章制度 是指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产生了如果劳务派遣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存在着分离的情况,而现有的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该规章制度是指哪一主体。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在管理劳务派遣员工中用工单位承担着直接的管理职责,比如员工的考勤、绩效考核等,用工单位根据其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来制定更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的特点,而不宜由用人单位来制定及考核。但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用人单位,其也有管理义务,只是相较于用工单位而言,其管理的职责是间接的。如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相同的,则不会产生分歧。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则极易产生争议。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履行规章制度告知程序,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员工另外应当遵守用工单位制度,且将用工单位制度对其予以公示。
四、用工单位违法退回,产生的法律效力及处理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从上述规定看出,用工单位如果违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则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将面临处罚。但是,用工单位违法退回面临处罚之后,劳务派遣员工如何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出现该情况,首先明确的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旧存续。劳务派遣员工应当有权选择继续在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选择退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另行派遣,同时要求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2:如何管理劳务班组
主要还是要制定一定的班组规章制度,不同的工种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另外要和工人多点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基本状况,做到刚柔并用!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你应该多多了解他们,对症下药啊。比方,缺钱的,你可以让他们多干点,付点加班费。不要太仁慈,这样会觉得你好欺负。也不能太凶,让他们怕你啊。张弛有力,才能事半功倍。相信你OK
要采取软硬结合的形式,他不听话你先找他好好谈谈,把道理说给他听,如果还不听话只有采取罚款,你让他出血他不会不听话的
为什么一提到这些就要提管理呢,你喜欢被管理嘛?同样,别人也不喜欢呢...经营人就是经营需求,包括物质和精神的,找到需求点不就完了嘛...
Q3:如何管理好劳务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具体环境具体方法。什么情况都不知道,没法细说。
笼统的方法就是:薪资与劳动付出匹配、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合理的晋升机制、适当开展文体活动。
Q4:企业如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最长期限为多少?
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法定期限,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一年。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对此有些同志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不是中介,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且该期限不得少于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
为解决这个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实践中将接受单位的用工期限作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的做法确是不合适的,但是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一般的劳动合同没有最低期限的规定,如果仅对劳务派遣合同规定最低二年期限,必将导致法律前后不一致,也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负担,造成不公平。有的用人单位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必然会将最低二年期限的负担或多或少地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将会使得用工单位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利于就业。还有的提出,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最低期限为二年与有关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相矛盾。
经过反复研究考虑,我们认为,为解决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这一做法,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作出最低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这不仅可能解决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也是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正常发展的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
Q5:南宁供电局劳务派遣
现在国家电网公司都兴劳务派遣,在你的学徒期满了后单位根据你所在的岗位按照绩效考核给你发工资,不一定你的工资就比非劳务派遣的工资低,关键一看岗位,二看工作能力。
好啊,多一个娘家多一份保障,劳务公司可以帮助企业规范用工,实行同岗同酬,各方面福利待遇都有所保障。在工作期间如表现优秀,用工单位会考虑让你转为正式内部员工。
据我所知:
1、住宿:大多劳务派遣工不包!只有少量宿舍会提供给正式工,如果有运气,找找人,应该就包!但是也是仅限个别;
2、伙食:有自己的食堂,跟正式工一样待遇,一餐8元到10几不等;
3、工资待遇:跟正式工相差很远,比如,一个级别是5级的正式工跟5级的劳务派遣工,正式工有7k以上,劳务的最多4k;
4、工作环境:肯定没得说,因为是垄断企业!
另:正式工跟劳务工的其他待遇也是相差不小,比如公积金、社保之类,总之正式工跟劳务工的待遇相差不是一点!
不过话说回来,能进供电局这样的部门已经算是很好的了,虽说待遇不比正式工,但是做多几年还是有机会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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