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物业公司与保洁员、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好还是劳务合同好一些?
内容导航:
Q1:物业公司与保洁员、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好还是劳务合同好一些??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合同只签一份是否合理劳动合同需双方各持一份,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应是一式两份甚至多份,签订一式一份的合同,如一方对合同进行改动,另外一方很难维权,因而极易引起纠纷,公司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了就有效,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提供一份给劳动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劳动者可以反馈的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是关于公司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吗的相关规定,当劳动关系要确定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依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保留一份比较好,对于双方来说这是维权的证据,这可是有力的维权证据,因此劳动者不能轻易把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保管,在近几年中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也会在入职新公司后要求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也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具体行为,并且也要写明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在双方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合同也需要一式两份,并交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进行留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应该签劳动合同。兼职合同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工资可以从公司帐直接支付。
Q2:物业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有什么区别?
物业公司相当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是进行劳务派遣的,如果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就是劳务派遣协议。
Q3:是劳务工,想问下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好还是和物业公司签好呢?拜托大家帮帮忙
和物业签,你是物业的员工,和派遣公司签你是派遣公司的员工,派遣公司更正规一些,因为和他们至少签二年的合同,如果物业公司不要你,派遣公司是不能和你解除合同的。
劳动权益在劳务派遣时有明确的归定,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用人单位有一份用工协议,你是不必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如果劳动派遣单位没有与劳动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话,你就只能是与劳动用人单位签订临时工劳务合同的了,在这种情况下你的所有权益的保证都是劳动用人单位,因为你所谓的劳务派遣只是一个形式而非真正的派遣。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只是帮劳动用人单位找人,而非承包了劳动用人单位一个什么具体的工作而派人去完成。
Q4:通过劳务中介跟公司签的合同,和跟公司直接签合同有什么区别,法律说维护的权益是不是都是一样的,
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的,公司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如果违反了肯定会有赔偿的。但由于签合同的对象不同,公司赔偿的对象也不同,如果你是跟劳务中介签合同,公司赔偿金是陪给中介公司的,,如果你是跟公司直接签合同,那样公司的赔偿金是直接赔偿给的你!!!
楼主采纳,谢谢!!!
有什么不懂得可以追问!
这种中介公司一般是保证给你找工作,且承诺一定的时间,想把交取的费用要回来几乎是不可能的,好在钱不多,建议您和他们协商解决,自己另外去找一份工作,别耗着了,让中介给你介绍一份兼职,把这部分钱挣回来
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的,公司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如果违反了肯定会有赔偿的。但由于签合同的对象不同,公司赔偿的对象也不同,如果你是跟劳务中介签合同,公司赔偿金是陪给中介公司的,,如果你是跟公司直接签合同,那样公司的赔偿金是直接赔偿给的你!!! 楼主采纳,谢谢!!! 有什么不懂得可以追问!
公司跟你是没有关系的,也就不存在跟你解除合同,他只跟劳务公司有关系
你有什么问题也只能找劳务公司解决,劳务公司能给你多少保障?
这就是所谓的派遣门吧,南京很多公司这么搞。
Q5:合同制和劳务派遣那个好 有多大区别
你好,如果你是合同工,就是你和这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是你和这家单位来处理。如果你是派遣工,就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这家单位的员工,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旦有任何劳资纠纷,是你、单位、派遣公司三方来解决,如果你公司解聘你的话,你会直接被退回派遣公司。
合同志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