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2022新规定全文(《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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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劳动法中,劳务派遣工是不是只能用在辅助性工作岗位?
在劳动法中,劳务派遣工不是只能用在辅助性工作岗位。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用工单位依法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出现之一情形的,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关系存在的岗位可以由劳务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来进行约定,不限于辅助性的岗位,国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关系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Q2:劳动法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你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不是厂方与你续签合同,应该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要解除你的合同,这种情形是有经济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你。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Q3:新劳动法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工
新劳动法是适用于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你所讲的问题,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
2、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只适用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Q4:《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Q5:新劳动法对人事派遣制度有了哪些新规定?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单位(包括家庭)。针对家政服务点多面广现有的劳动保护监察力量手段不够的情况,可考虑通过对派遣公司的专管员、督导员进行劳动法律政策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的方式,让其担当一部分监督职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限制劳务派遣最高人数限额占比公司总人数的10%。即100人最多只能有10人属于劳务派遣且为临时性和替代性较强岗位。自2014年3月1日实施到2015年2月末完成。缓冲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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