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产生一个1至100之间的数?求解,劳务派遣单位和员工,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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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的利弊及风险有哪些
一..利: 1.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的利: 不占用自己的正式员工编制(因为员工是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 优化员工配置,节约成本(因为针对临时性的岗位不用招聘长期员工); 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的法律风险(因为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派遣公司处,派遣公司是员工法律上的雇主); 在员工中产生鲶鱼效应(因为派遣员工会努力工作以谋求转正,那么正式员工就会有一定的压力,从而更努力的工作); 2.派遣公司的利:就是盈利,不展开了。 3.劳动者的利: 可以有机会通过派遣的形式去一些以正式工身份无法进入的大公司,努力工作,从而可以转正,可以曲线救国; 可以去不同的大公司体验工作,即使没有机会,派遣公司也会支付最低工资;(因人而异,不知道新新人类会不会喜欢这种新的工作形式呢,大家可以探讨下) 二.弊: 1.用工单位的弊: 有些员工促成企业的鲶鱼效应,有些员工就可能因为没有归属感而不好好工作; 2.派遣公司的弊:None 3.劳动者的弊: 对于需要归属感的员工来说,这种用工方式可能给不了; 如果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不知名,可能会对下一份工作的找寻带来负面影响; 三.风险 主要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下,现在劳动合同法迟迟没有定义所谓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外加现在很多公司使用派遣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这与国家的意思背道而驰,所以整个行业的运营在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之下,说不定明天的一个新的解释,就会让整个行业重新洗牌。 先讲这些,大家指正,谢谢。
Q2:劳务派遣相关问题?
我来告诉你真相: 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用来打法律擦边球的工具!
它的好处只是对用工单位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多用工单位,解除了员工的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最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派遣到原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和这些员工没有劳动关系的一方。(这就是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会出现劳务派遣泛滥的重要原因)
第二,是出于经济利益。国企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其中有很重要的个措施就是“减员增效”,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数和工资总额是有限制的,增加正式员工就意味着和国企的改革方向相悖,而且也意味着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就要有更多人来分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劳务派遣,因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且人工费用在财务上可以列入“代办费”“工程费”等其他各种名目里,根本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
第三,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因为用工单位如果使用了劳务派遣,那么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责任就模糊。如果出现事故或者是纠纷,就可以和劳务派遣公司两边相互推诿。(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只要哪一出什么事就是“临时工”出来顶罪了吧,这真不是骗人的,而是劳务派遣的问题。)
第四,是利于管理。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动合关系,随时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由于随时面临失业的压力,自然工作努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对派遣员工基本上是不闻不问,“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要是出了什么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得罪用工单位,被派遣人员利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力,实际上也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用工单位都是集中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只要把他们集中安排在一些岗位上,不要与正式员工出现混岗,就完全避免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他们得到的工资水平都要比正式员工少得很多。
除了以上这些主要方面以外,劳务派遣员工还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对待。比如:不列入升职的范围,不能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等等。你到百度的劳务派遣吧去看看吧,这里有很多劳务派遣员工网友在倾诉他们受到的“二等公民”待遇。
总之,劳务派遣是对用工单位是极大的有利,而这种好处都是建立在对劳动者极大的不利之上。
Q3:劳务派遣员工过多,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
大批劳务派遣员工进入A公司几个月后,经理发现企业内部有了一些不好的变化,比如出现了一股攀比之风。他调查发现,这些变化是因企业劳务派遣员工过多造成的。
劳务派遣员工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没有非常直接的利益关系,企业发展得好坏对他们影响不是很大,因此其中一些人履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是很高,对待工作的态度更多的是以完成考核任务为主要标准。从表面上看,企业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可以避免一些责任,但由于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履职情况的考核等,企业势必要在绩效考核或薪酬分配中给予更多的制度设计,这就可能导致企业管理隐性成本的增加。换言之,就是企业管理效率的下降会带来用工成本的增加。
静思 福建省龙岩市烟草专卖局
增加企业泄密风险
虽然法律上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实际上,一些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大量引入劳务派遣员工,其中很多人被安排在了非常重要的岗位上。一旦这些员工跳槽到其他企业,就会对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威胁。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若泄露,造成的损失有时将是无法估计的。
玲玲 江苏省启东市烟草专卖局
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企业虽然可以减少用工成本,规避一些责任,但受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制约,企业的许多岗位劳动关系不稳定,容易失去岗位专业技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利于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企业仅仅把眼光放在节约费用、降低成本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那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就会越来越小。
余峰 湖北省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不利于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能否发展壮大,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能否培育大量具备企业精神的员工。企业和劳务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而很难使这部分员工对企业产生归属感。而这些员工在自认为“外人”的情况下,也不可能自觉践行企业的文化。企业文化不能入脑、入心,必将出现被动遵守制度、行为规范,践行企业文化不到位的现象。事实证明,劳务派遣员工越多,这种现象就会越严重。
吴建辉 河北省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影响企业的团队建设
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实际上能做到这一点的企业并不多。在很多企业里,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普遍比正式员工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引入的劳务派遣员工过多,容易使企业内部出现一种攀比之风,影响整个员工队伍的建设。
孙建福 山东省莒县烟草专卖局
编后 劳务派遣是随着社会化分工的不断细分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兴业务。与由用人单位直接雇用劳动者的传统用工形式相比,劳动派遣用工方式灵活,可以较好地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有利于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支出、减少人事劳动纠纷等。但若企业违反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的劳务派遣“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引入过多的劳务派遣员工,则会对企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才真正有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Q4:求解,劳务派遣单位和员工,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如员工侵害第三人权利,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为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关系。且从事工作为辅助性工作
Q5:现在的中介派遣 以及工人,公司之间的利益联系?
中介派遣,就是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
是指由中介(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中介(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权利义务关系:
1、中介(派遣)机构的责任:
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
2、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4、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5、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6、派遣转正
劳务派遣工在用人企业长期工作后,由用人企业将其身份转为企业员工,享受企业员工的所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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