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属于派遣公司的正式工吗?建筑劳务分包农民工社保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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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筑劳务分包农民工社保缴费标准
实际上应该按照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来计算。
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一年一定,年度内不能变更。员工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参保(在本单位新参保,而不是从未参保的员工)员工,以合同约定的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筑劳务公司应该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真的还要咨询当地的主管地税局了,开发票时应该要讲清楚,不能交个税的。
这个3%的个税是否能代替工资的代扣代缴个税
Q2:劳务派遣工的待遇问题
我是上海电信的一名劳务工,今年刚进去,本来08年新法律没出来之前,是算劳务派遣的,因为他的用工单位写的是电信,新法颁布以后,用工单位直接变成了电信xx科技公司了,于是我的身份又从劳务派遣变成了劳务工,着实享受着三等公民的待遇,上班没有正式的桌子,只有小的圆桌子,奖金补贴如果正式员工发的少,那我们还能拿到他们的一半,如果是多的比如几万,那我们就只有他们的一个零头拿个1k 2k的。说到交金,那要看跟你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公司怎么说,我是只交三险一金的,而且第一年的只按1950的基数来交,第二年才按照实际工资来交,至于你说的会不会裁员,我感觉的确有点危险,因为我从进去至今,他们的正式员工都不让我们接触部门的核心内容,我因为是被派到市场拓展处,跟数据打交道,但是每天工作要自己去讨的,讨来的也只是一些类似于复制黏贴的工作,感觉危机很大,这样下去两年合同到期后,万一不续签。我在社会上就是一个啥都不会的菜鸟,根本无法与人竞争,你还是考虑考虑清楚吧。劳务工真的是很受气的三等公民。
假如你与甲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合同,你就是甲公司的劳务工;你被甲公司派到另一个乙公司参加劳务,享受乙公司的报酬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同一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同工龄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职工本人应发工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工资基数各5%的最低标准。本市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还给了本人的,这次实现再就业后,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重新为每个再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我是中石油的劳务派遣工,跟正式工就是天差地别,他妈的坑爹,连人家一半的待遇都么有,社保就交了两个,给你的待遇是永远饿不死,永远富不起的那种。
劳务派遣已经是时下各单位和公司选择的用工方式,不多赘述,直接原因节省。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福利是由用工单位(中石化)提供支付(或由劳务公司代付)。
工资施行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无同岗位其他劳动者,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社保也是要办理缴纳的。只是不同的用工单位具体运作标准不同:有的是按照平均标准,有的是按照最低标准。
所以你的工资总额会有不同,但是同岗的待遇应该不会差太多。
至于内部的评定和年终奖之类的,看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协议约定了。法律没有规定,不过一般会有一定的奖励机制。
裁员,我想你是想问解除劳务合同的问题,用工单位不会无故解除的,不然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及违约金。
公司真的要裁员,也不一定是劳务派遣工,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合理裁员,比如用工单位考虑到公司支付员工的薪酬福利远远高于同岗位派遣工,而派遣工的工作效率不比员工差,用工单位可能就会宁愿多付些经济补偿金,也要先裁公司员工了。当然这只是比方,并且裁员和解除合同是有区别的。
现在就是有很多黑心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不过国家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以及劳务派遣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用工方式,只要你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什么工作多是一样的。反正有钱能挣才是硬道理。
1、劳务派遣工的待遇与不派遣的职工地位应是平等的,五险一金是应当给你交的,包括年终奖是由谁交应看用人单位与用过单位是如何约定的了;不应是企业最先裁员的对象,应依法裁员。
2、具体你可以参考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Q3:关于劳务派遣购买医保、社保问题
1、公司强制员工异地购买社保,是为了节省费用,东莞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湖南差了很多; 2、社会保险法和实施细则中对这种情形有约定,公司不能通过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在员工非工作地缴纳社保等条款; 3、你可以到公司注册所在区劳动仲裁要求将保险在当地缴费,另外,主张按照实际发生工资额做为缴费基数。
Q4:我在公司上班3年,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社保最低基数交的,可以要求公司补社保基数吗?
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就是说,公司的这种做法并没有违规之处,只是不合情理。
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用人单位”应该是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两种称谓,一种是用工单位,一种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没有约定,那就应该由派遣单位给他们交社保。
如果你不是本地户口,是没办法补缴的,只能从现在开始缴纳,本地户口的话,到时你可以去当地社保局办理补缴
Q5:现在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工有什么说法吗?工资标准是多少呢?
和本厂职工应当一样,劳动合同法有同工同酬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上多少会有出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顶工资标准准,加班费夜勤费等等应当享受,带薪年假满一年同样享受。在实际工作中完全按法律执行的企业是没有的,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憾,否则企业也无法生存,个人要权衡利弊,对自己的利益触动大的要坚持使用法律武器,定有成效。利益触动不大的忍一下,以为这是现实。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成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简单的说,劳务派遣是现阶段用工单位为降低或规避用人风险而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派遣工作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其中包含社会保险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
用工单位——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服务的单位,支付劳动者如加班工资等的其他相关的福利待遇。详见《劳动合同法》第62、63条
但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很难享受与用工单位员工相一致的待遇,这是用劳务派遣的基本性质确定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