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岗位设置(新劳动法临时工工作多少年不能辞退)

劳务派遣公司岗位设置(新劳动法临时工工作多少年不能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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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为何现在单位还长期使用第三方人员,不是国家明确规定禁止6个月以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吗?

劳动法有它矛盾的地方,其中又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员工签两年以上的合同,难道干六个月给24个月的工资不成,所以不违法。用工单位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属于违法行为。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条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进行了界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    这样看来,实践中的银行、移动、邮政、电信、石化等行业基本上都是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这主要是考虑到被派遣劳动者并未实际在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属于一种“有关系没劳动”的特殊关系,约定试用期没有实际意义。

Q2:临时用工合同是劳务派遣性质的,临时用工期是1年,是劳务派遣!试用期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少是两年。用工期一年,试用期是不能超过一个月。长沙联合白金公司是一件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

不超过一个月,是法定的,不过要看企业的性质,和实际情况而定的,祝好运,祝你2012年新年快乐,晋随天意社保代理公司,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北张18号

不得超过一个月

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3: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可以申诉。 但是..你要举证你的派遣单位违规的事实。这个可能比较有争议。 因为你在劳务派遣公司可能定的是“计件工”(这是一般劳务公司常用的做法。 那就不存在派遣期及是否正式员工的问题了。

十年及二次合同签无固定期合同的条款形同虚设,企业压榨了工人的黄金工作年龄后就不要你了。期间的工资.假期。工作时间.无理的扣罚款.等等是很多人无法了解的.............除了我们自己‘’.咖啡人生‘’你说的很好,你还是不能真正的了解.......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项规定在仲裁界定中很难确定。多数都是庭外和解。说是临时性,可劳动法还规定派遣公司员工必须签订2年或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法律本身就是矛盾的;辅助性是根据你这个岗位工作说明书来确定,比如当初你就是文职进来的,不产生直接利润,你说你是不是辅助性岗位?比如你是销售人员,可销售计划什么的由经理来实施,你说你是不是辅助性岗位,全靠单位自己说;替代性概念更模糊了,除了单位老板是不可替代的,你说还有哪个职位是不可替代的?你这种情况只能根据工作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申请仲裁,比如签订合同不足2年、要求缴纳的险种没上全、社保不是按自己实际收入上的之类为入手点。

可以的,要么给你补偿

Q4:新劳动法临时工工作多少年不能辞退

劳动法没有规定临时工的工作期限辞退的规定,按照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临时工不属于法律用词。无论工作多少年,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都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并遵守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哪怕单位是临时短期用工,只要超过一个月,也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Q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