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如何开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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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Q2: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有哪些
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Q3:差额征税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一、正面回答
差额征收的业务适用或选择的是简易计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可以抵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必须差额,选择简易计税时、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适用简易计税、建筑服务简易计税下才可以差额等。差额征收的业务适用或选择的是一般计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比如: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必须差额选择一般计税时、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式下才可以差额等。
二、分析:
采用差额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有: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旅游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这些情况,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使用差额征税的除了销售给其他个人,即自然人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可以抵扣。
三、什么是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原先是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较广,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的多个行业中都还有所保留。
Q4: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公告明确规定,按月申报销售额15万元以下或者季度申报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2.实务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公司是否符合增值税差额征税条件:二是差额扣除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应严格按政策规定条件进行差额扣除。比如劳务派遣,可以差额扣除的项目就是职工工资薪金、社会保险及职工福利部分,不得随意扩大差额扣除范围。
3.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及执行口径基本上是保持一致的。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销售额,按“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免征两费附加。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是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
Q5:差额征税的有效扣除凭证有哪些
差额征税的有效扣除凭证的范围,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
“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原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指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后,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可扣除的价款的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一种征税方法。
“营改增”差额征税应做到合法、真实、完整,即准予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
发票只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之一。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货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综上所述,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票据、境外签收单据或公证机构证明、《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外来凭证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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