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出机构有哪些?如何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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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评估
1、硬件条件: 不少于五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此外,劳务派遣公司从事派遣业务应当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对此,你们可以通过审查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派遣”字样、注册资金是否不少于五十万元,来确认其是否有合法资质。
2、软件条件:《劳动合同法》的一系列规定给派遣公司提出了考验,要求派遣公司必须具备相当的实力和专业能力,比如,派遣公司应当与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派遣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因此,贵公司在选择派遣公司时要考虑他们在行业内的口碑和品牌实力等软条件。比如: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较长的经营时间;工作人员从业经验是否丰富;公司是否能够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否拥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经营中是否经常发生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是否有较高的胜诉概率;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否多元化;服务项目是否能够全面涵盖人力资源所触及的领域等。
3、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是否人性化、个性化。一家放心的劳务派遣公司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所提供的服务还应当符合人性化和个性化,能够根据不同用工单位的具体情况量身制定最为需要的贴心服务,能够随时为用工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律方面的咨询,为用工单位出现的棘手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促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用工关系。
当你公司选定了合适的劳务派遣公司后,双方应当就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即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需要注意的是,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1.其资产数额,是否有足够担当风险的能力
2.派遣人员到岗率
3.后续跟踪服务
4.劳动纠纷解决能力
5.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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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派遣单位有: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研究所,青岛凤凰印染,顺丰快递,青特集团,益海嘉里粮油(青岛),杨氏立兴门窗,达正运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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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时应注意什么?
这一监督检查事项对应着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以下内容,概括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合法;用工单位是否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多项内容。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Q3: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用工单位切记要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对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忽视。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若被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有可能承担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须对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应小心谨慎。 (2)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以防止责任约定不清招致的风险。具体而言,在签订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①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对于被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应予以明确,同时,对于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具体说明。 ②明确劳务派遣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对此,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谨慎,规避违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期限带来的风险。 ③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防止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④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协议对于涉及被派遣员工责任承担的条款,只能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效力,若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再按原先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Q4:如何选择劳务派遣单位?
在接管劳务工管理之后,接触到很多的劳务公司,发现很多有意思的东西,在这里写一下,算是总结吧。 劳务派遣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企业主发现这个项目能给自己节省支出,规避风险的时候,趋利的本能会促使他们使用这个新兴的劳务用工模式。但是在劳务市场上面有很多劳务派遣机构,在法律不是很明朗的时候下成立的派遣机构残次不齐,如何在市场上正确选择一个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选择一个合格的劳务派遣机构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劳务派遣人才结构,选择合适的劳务派遣机构 有很多的企业需求的劳务工主要是生产车间的普工,这就要和普工型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合作。另外很多工厂喜欢蛹学生工还有偏远地区的农民工,这就需要在选择的时候注意挑选机构,我接触的劳务公司中有一些公司是没有外派机构的,他们是招聘不到外省的劳务工,只是在附近进行拉人招聘。还有一些机构本身就是外地劳务输出地的官方单位,这里能招聘到急需的农民工等。2、审查资质,选择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合作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各地方对于劳务公司的资质有不同的规定,在与其进行劳务合作之前需要对其资质进行审核,例如其营业执照等。有一些是对外劳务派遣的劳务公司更是要注意其资质的审核,有行业内部人士透露,对外派遣(出国)需要审核特别困难,不是一般的公司能得到这样的资质,但是对外派遣的利润很大,这样在市场上面出现很多的假的劳务派遣公司。3、选择管理规范、有承受能力、声誉好的劳务公司 由于许多的劳务公司本身就是中介公司,大家对于中介公司应该有一个很深的了解吧。很多的劳务公司发发布招聘信息的时候还是采用原来的骗的方式,如果以后劳务工进来之后发现不对走人之后在劳务市场上你公司的声誉就不好了。有一个更大要注意的是这个公司的财务能力,很多劳务工的工资的是劳务公司先前垫付的,若是没有这样财务能力的公司是不能做好这些工作的。同时风险承担能力也是考核的重点,对于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公司,很容易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卷起铺盖走人留下一个烂摊子给用人企业。关于这个可以从其财务,还有就是他的规模以及行业内的声誉来衡量。4、充分利用协议约束双方行为 由于劳务协议不属于《劳动法》调节的范围,只是在《合同法》与《民法》的调解范围下,签订这个协议的时候要充分注意条款。关于具体条款要关注新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在协议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注意把上班时间、劳务费计算方式、劳务费支付方式、劳务工工资发放时间及发放方式、调解机制等敏感话题进行规范,越详细越好,这样在后期的劳务合作中将有章可循,不会推卸责任。同时在签订合作协议的时候要将劳务工的福利待遇表述清楚,虽然劳务工与公司只是劳务关系,但是劳务工的待遇将影响到劳务工在公司的工作绩效表现,是非重要。相关阅读:劳务派遣方式
Q5:企业如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最长期限为多少?
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法定期限,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一年。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对此有些同志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不是中介,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且该期限不得少于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
为解决这个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实践中将接受单位的用工期限作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的做法确是不合适的,但是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一般的劳动合同没有最低期限的规定,如果仅对劳务派遣合同规定最低二年期限,必将导致法律前后不一致,也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负担,造成不公平。有的用人单位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必然会将最低二年期限的负担或多或少地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将会使得用工单位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利于就业。还有的提出,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最低期限为二年与有关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相矛盾。
经过反复研究考虑,我们认为,为解决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这一做法,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作出最低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这不仅可能解决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也是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正常发展的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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