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 虚报瞒报?劳务派遣公司的套路有哪些?

弄虚作假 虚报瞒报?劳务派遣公司的套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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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连带责任从产生原因上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一定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只是一种隶属关系,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一种,比方说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便产生一种责任,但这种责任就不能说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且并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一违反该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派遣工处在该法58条第2款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92条,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和合同法原理相违背的,因为二者的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法92条似乎理解为在派遣期间为宜,虽然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二者规定为共同当事人,但是不能由此规定反推出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派遣期间,如果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派遣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签订有劳务派遣合同,且符合劳务派遣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话,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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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关于公司运营相关审查的问题!(承诺有高加分!!!~~~)

(一)各劳务派遣企业本年度年检总结;

(二)《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本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审核表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Q3:用人单位说派遣工没有产假让我辞职怎么办

派遣工,那你有没有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可果有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给你经济补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让员工辞职,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说派遣工没有产假让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的公司是有3个月的,如果是晚育有多很多天的,你看看你的合同是怎样写的。

Q4:劳务派遣公司的套路有哪些?

1,明声暗降,有些岗位,表面上看返费和工时单价很高,但里面并没有那么简单,认真仔细核算后会发现,这种岗位甚至不如其他返费低一点的岗位。虚报小时工价格,19元/小时的工资,对外说20元/小时,等你上钩了,再以各种名义扣费,把小时工工资降低下来,最后实际到手也只有18、19元/小时。

2, 前多后少,先用高费用吸引工人入职,后面费用减少或没有费用;在职不挣钱,离职坑一把。企业签单价18元/小时,工人正常发15元/小时;套路价格为,工人在职按18元/小时发放,要求合同期半年,如果提前离职最后30天工资按12元/小时结算。

3,隐形扣费,以保险费,住宿费,水电费,体检费,管理费等名目进行扣费或者加收费用。商业保险正常扣费50元左右,但有些公司扣120元甚至更多;有些工厂体检免费,住宿免费,而部分劳务还在以各种理由进行收费和扣款。

4,扣税套路,价格报的很高,但是要你提供全额税票,一手单公司给企业开的却是差额票。即使不要你开全额票,但是多收税点。企业签单价22元/小时,劳务公司正常报价21元/小时,套路报价22,23元/小时(含税),扣税分为全额与差额,税点又有5个点,8个点,10个点,12个点之分。

5,打卡条件严苛,严卡时间点,不能请假,迟到,早退,否则费用锐减或者没有费用。某企业2个月派遣工,小时工打包24元/小时(含餐补260元,扣社保301元),缺勤,迟到旷工,在职不满60天按22元结算,15天内离职无费用。多干了,也是给60天费用,少干了,会降低费用。

6,结算周期复杂,返费周期五花八门,套路满满,一次性,在职,出勤,在职打卡,工作日打卡,自然日,培训日,出名单必须在职,谁看谁晕的节奏。

Q5:亏损企业出现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

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的,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的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据此,如被税务部门检查出存在虚报亏损并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亏损属于虚报亏损,但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

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