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劳务合同(求助,兼职人员用签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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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是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案中,郑女士虽然在兼职当中接受某购物中心的管理,提供的劳动也是购物中心工作的组成部门,但是由于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商场从事导购工作,不具备全日制工作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因此,此种兼职仍然属于劳务关系。对于劳务关系引发的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民事争议来处理。 劳动关系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建立劳动关系时我们就需要和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出现问题的话也能第一时间证实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过关于兼职算不算劳动关系这样的问题,其实具体是需要看兼职的内容来定夺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兼职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内容。
Q2:求助,兼职人员用签劳动合同吗??
变更劳动合同那还是劳动关系,但是她现在是兼职应该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保护,劳务关系主要是民法合同法万一发生纠纷的话,劳务关系赔偿很少的还是先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签劳务协议
最保险的做法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签一份兼职协议
最保险的做法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签一份兼职协议 同意楼上的,跟定不能变更劳动关系,只能是兼职协议。兼职了就不是属于劳动关系了。
Q3:兼职人员的工资,按劳务类扣税吗
劳动收入超过比例线就得纳税
这个和什么
个人劳务合同
没有关系
至于是否
扣税
要看你在的单位是否为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 所谓工资就是针对企业 固定工 合同工 和临时工
因此一般都按照工资薪金类算个税
是的,按减除每月800元/人,交20%的个人所得税。按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劳动收入超过比例线就得纳税
这个和什么
个人劳务合同
没有关系
至于是否
扣税
要看你在的单位是否为代缴义务人
Q4:兼职于两家单位,劳务派遣性质,均有劳动合同、保险。人事档案的调取、保险问题?
答:
1、与甲油长期正式用工才能长久保存人事档案;若想满足乙单位的人事档案的话,如果乙单位有自主保存、管理人事当然的权限,他可以帮你开一本新的人事档案(很多人有好几本人事档案,等全部到人才中心的时候可以归为一本,比如说党员档案和人事档案就是分开的),然后把你进他们单位的人事相关资料放进去。
2、省缴两份保险肯定冲突,因为省是一个人保局,每年有备案与自查工作,(市级的话,可以产生重名或则统计不完全,其实缴2份也是不容许的),你可以让一个单位为你缴保险,另个单位缴补充保险,这样就无冲突了。
3、问题:可能全职后可兼职,但是不能兼保险,,,还有就是看你是什么类型单位,有些事不容许全职之外兼职工作,只能在工作日之外兼职等。
Q5:兼职合同是劳动合同吗?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吗?
不属于劳动关系,自然也就无法认定劳动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说,应当属于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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