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网站?被派到国外务工期间因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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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姑父通过劳务公司出国工作结果出现工伤事故,伤残等级为六,请问伤残六级有哪些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先决条件,没有工伤认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你的鉴定申请。而劳务关系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故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Q2:出国定居的工伤职工还可以享受工伤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我的理解应该是:因为本人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比如,判刑收监,劳动教养,出国定居,等等
Q3:被派到国外务工期间因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这个是劳动部的答复函。最起码也是工伤对待。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 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20615 【实施日期】 19920615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你们 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 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 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 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 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 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 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 适当照顾。
Q4:出国劳务给私人老板打工生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可以的吧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Q5:企业派遣工到国外因工伤如何赔偿
可以去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看自己是与派遣公司还是实际的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一劳动者虽与用工单位无法律关系,但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医疗等特殊情况,必要时,用工单位得代行劳务派遣单位职责,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妥善安置劳动者。例如跨省、市、区的劳动派遣,涉及他国的对外劳务派遣,均须用工单位办理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应尽职责,是后,用工单位再与派遣单位根据合同进行结算。
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应注意对劳动者的责任界限,各项费用的支付,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涉及工伤、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事项,以及劳动者在派遣期间的安全保障等,应加以明确。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的义务应由派遣单位负担。为履行方便起见,可能会将派遣单位的部分义务转委托给用工单位代为承担,用工单位应当注意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相关费用的及时发放,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但应避免权利义务界限不清,让他人误认为与劳动者达成劳动合同关系,承担本属于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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