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提供劳务收入?前期发生本期缴纳的所得税额=期初未交所得税—期末未交所得税。对这个等式不理解,请举例说明,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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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前期发生本期缴纳的所得税额=期初未交所得税—期末未交所得税。对这个等式不理解,请举例说明,十分感谢!
如果本期发生的所得税本期全部缴纳,则期初未交所得税必定等于期末未交所得税。则,如果期初未交税不等于期末未交税,则必定是因为本期缴纳了上期末(即本期初)未交的所得税,或者本期没有缴纳完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导致期末未交又进一步增加了。
所以“前期发生本期缴纳的所得税额=期初未交所得税—期末未交所得税”成立。
(一) 现金的界定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1)库存现金;(2)银行存款,应剔除不能随时支付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反映;(3)其他货币资金;(4)现金等价物,指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短期投资,主要指购买日至到期日小于3个月的短期债券投资。
现金等价物不包括准备3个月内出售的短期股票投资。根据定义,准备3个月内出售的短期股票投资虽然符合“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但由于其市价变动风险大,难以转换成已知现金,所以不作为现金等价物看待。期限超过3个月的短期债券投资,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反映。
(二)影响现金流量的变动因素
1.现金各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不影响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现金流量表不需要反映该内容。
2.非现金各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不影响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现金流量表部分反映该内容,比如重要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在补充资料中说明。
3. 金各项目与非现金各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会影响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现金流量表主要反映该内容。
(三)现金流量的分类
1.经营活动: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2.投资活动: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投资活动中的“投资”是广义的投资,既包括了对外投资(狭义的投资),又包括了对内投资(长期资产的购建)。
3.筹资活动: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中的“筹资”是广义的筹资,既包括了向债权人的筹资(狭义的筹资),又包括了向股东的筹资(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分配利润等)。
(四)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原则
1.总额反映现金流入流出信息。
现金流量表一般情况下应以总额反映现金的流入和流出状况,但下列情况可用净额反映:
(1)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通常为3个月或更短时间)的项目。
(2)金额不大的项目,如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现金收入和相关支出。需要注意的是,“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出售收入或保险赔款,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的净额。当支付的有关费用大于所取得的现金时,说明企业在该项投资活动中,从总体上来看并没有发生现金流入而是发生现金流出,所以不能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中以负数列示,而是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以正数反映。
(3)不反映企业自身交易或事项的现金流量项目,如代收代付款。
2.合理划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比如,债券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属投资活动,而债券利息支出、股利支出则属筹资活动。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应视其形成原因,分别在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中反映。比如,票据贴现息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行为,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的减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企业经营活动行为,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汇兑损益属于企业的投资行为,列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企业的筹资行为,列入“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支出具有多类现金流量特征,如缴纳所得税、自然灾害保险索赔款等,如不能分清,通常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反映。
3.不涉及现金流量的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在补充资料中适当反映。
(五)现金流量表编制程序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有工作底稿法和t型账户法两种方法,两者的编制程序基本一致,区别在于验算平衡方式不一样。工作底稿法是通过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来验算调整分录是否平衡; t型账户法是通过开设“现金及现金等价物”t型账户,来验算调整分录是否平衡。
工作底稿法的编制程序依次是:
(1)将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和期末数过入工作底稿期初数栏和期末数栏,将损益表本年发生数过入工作底稿本期数栏。
(2)对当期业务进行分析并编制调整分录。
(3)将调整分录过入工作底稿相应部分。
(4)核对调整分录。借贷合计应当相等。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加减调整分录中的借贷金额以后,应当等于期末数;损益表项目中调整分录借贷金额应当等于本期数。
(5)根据工作底稿中的现金流量表项目编制正式的现金流量表。
(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直接法和间接法
在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方法反映。其中,直接法是以营业收入为起算点去计算调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反映;间接法以净利润为起算点去计算调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反映。
第二部分:编制原理
(一)调整分录编制原理
在企业财务报告中,现金流量表的作用主要是解释一个企业年度(或中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的来源,这个金额的分析可以通过编制调整分录的方式来完成,其理论依据推导如下:
步骤一: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遵循“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利润表遵循“收入-费用=利润”的会计等式,由于企业的利润属于所有者所有,利润的实现总是表明所有者在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增加,因此会计等式也可以表述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步骤二:企业资产可以划分为现金(含现金等价物,下同)和非现金资产,故“现金+非现金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进行移项得出“现金=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非现金资产”。
步骤三:由于步骤二等式在企业财务报告年度(或中期)的期初和期末同时适用,可以判定企业“期初现金=期初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期初收入-期初费用-期初非现金资产”,“期末现金=期末负债+期末所有者权益+期末收入-期末费用-期末非现金资产”。用后者减去前者,就可以得出推导等式“现金净增加额=负债净增加额+所有者权益净增加额+收入本年发生额-费用本年发生额-非现金资产净增加额”。
推导等式的左方,是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推导等式的右方,正项为现金流入,负项为现金流出,其数额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计算得出。由此不难理解,编制调整分录,就是依靠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结合企业会计账簿,对等式右方进行逐项分析,将其转化为现金流量表的具体项目。如果对推导等式右方各项目调整不完全,或编制的调整分录借贷不平,那么必将影响推导等式的平衡,导致现金流量表编制出现差错。因此,在完成调整分录后,还需要将其过入工作底稿或t形账户进行验算平衡,一是审查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是否全部调整完毕,二是审查调整分录自身计算有无错误,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现金流量表的平衡。
(二)调整分录的实质是汇总会计分录
在现金流量表报告涵盖期间,企业已经以会计凭证为载体,对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编制了会计分录。这些会计分录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范,通过会计账簿进行归纳汇总,最终生成反映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和反映经营成果的利润表。编制调整分录,事实上就是凭借日常会计处理的规律性,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有项目的当期发生额,以尽可能少的次数还原成期间汇总会计分录,同时将汇总会计分录中涉及“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科目,替换成现金流量表项目。
(三)调整分录具有多样性特征
调整分录的编制,根据各人思路不同,有着不同的方法,只要分析过程正确,最终结果殊途同归。比如对一个项目的调整顺序,可以先行调整,也可以后行调整;对一个项目的调整内容,可以一次调整完毕,也可以多次调整完毕。比如,教材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分成两个步骤调整,即第(1)笔调整分录中“贷:应交税金51000元”是赊销活动产生的销项税额,第(20)笔调整分录中“贷:应交税金161500元”是现销活动产生的销项税额。在实务中,完全可以将赊销和现销产生的销项税额合并在一起调整,这样更利于理解和掌握。
编制调整分录的常规顺序是,先按利润表项目顺序从上到下进行分析调整,然后按资产负债表项目顺序从上到下进行分析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按照方便的原则,打破这个常规。比如在调整利润表项目时,会涉及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动,我们可以在调完该利润表项目后随即调整所涉及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剩余差额,以节约重复翻查明细账簿的时间。
对于熟练者,应尽量做到以资产负债表项目净增加额(期末数-期初数)为基础来编制调整分录,减少调整分录的数量,提高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速度;对于入门者,也可以区分资产负债表项目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分别编制调整分录,以提高分析过程的准确性。
第三部分:直接法编制具体实务
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的调整分录及其计算公式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调整分录
调整分录的实质是汇总会计分录。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例,分析这个项目的调整分录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为什么要考虑这些因素。
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为现销收入时,日常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时“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非表现为其所属科目的全部当期发生额,为便于调整分录的编制,还应综合考虑分析其他情形。
②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为赊销收入时,日常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将①、②笔分录合并,此时“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已经表现为其所属科目的全部发生额,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还只是所属科目当期发生额部分内容,下面继续对可能影响这三个科目的经济业务进行分析。
③企业收回赊销款或收到预收款时,日常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科目
贷: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预收货款
④企业核销坏账时,日常会计处理为: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⑤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时,日常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⑥企业发生票据贴现时,日常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科目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至此,除债务重组事项外,已基本考虑了相关科目的常规影响因素,将①至⑥笔分录合并,并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科目”替换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以得到调整分录具体内容:
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计算数)
应收账款 (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收票据 (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财务费用 (票据贴现的利息)
坏账准备 (当期核销的坏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当期发生额)
其他业务收入 (当期发生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坏账准备 (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
预收账款 (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如果企业当期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在调整分录的借方还应考虑固定资产或存货(接受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因素。对于调整分录中资产负债表项目,倘若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则借贷符号以反向表示。
对于调整分录中资产负债表项目,倘若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调整分录的项目金额则为负数,这时调整分录的项目金额也可以用正数反映,但要将借贷符号以反向表示。
通过这个调整分录也可以看出,坏账准备的变动由多种情况引起,在计算现金流量表项目金额时,其是否影响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应区别对待:从管理费用中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影响“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会增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本期核销的坏账会减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在债务重组中,接受非现金资产抵偿债权而减少的坏账准备,也会减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
(2)计算公式具体推导如下: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包含三部分内容用公式表示如下:
a 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本期全部收入-本期赊销收入+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特殊业务导致销项税额增加
其中:本期全部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代购代销)+本期其他业务收入
本期赊销收入=本期应收账款增加+本期应收票据增加
b 前期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价款+增值税)
=本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减少-本期核销坏账导致应收账款减少+本期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本期票据贴现的贴息-本期接受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股权导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减少
注意以下几点:
(1)应收账款均为账面余额(不扣除坏账准备)。
(2)本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减少是假设账款全部收回现金,但实际并非如此:
其一,应收账款中有一部分是收不回来的账款(坏账),应剔除,即应减去核销的坏账。
其二,持有应收票据到银行贴现,实收金额也不是票据到期值,而是票据到期值扣除票据贴息,即减去票据贴现的贴息。
其三,本期接受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为股权导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减少是指企业接受其他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为股权。
(3)本期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是指过去已核销的坏账本期又重新收回现金,带来现金流入。
c 本期预收的账款(价款+增值税)=本期预收账款增加数
二、通过以上分析可得也公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价款+增值税)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代购代销)+本期其他业务收入(指材料销售)+本期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本期特殊业务导致销项税额增加+本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减少-本期核销坏账导致应收账款减少+本期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本期票据贴现的贴息-本期接受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股权导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减少+本期预收账款增加-本期支付销售退回的退货款(价款+增值税)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调整分录
对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收到的现金”,在不考虑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事项时的常规调整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
其他业务支出(本期发生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存货(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领用的存货)
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盘盈的存货)
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的存货)
预付账款(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贷:应付账款(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付票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收到的现金(计算数)
(2)计算公式具体推导如下:
一、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含三部分内容用公式表示如下:
a本期购入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价款+增值税)
=本期购入的全部存货-本期赊购存货+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特殊业务业务导致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加
其中:本期购入的全部存货=本期增加存货-本期非购买活动导致存货增加-本期发生的制造成本
本期增加存货=本期期末存货+本期减少存货-本期期初存货
=本期期末存货-本期期初存货+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本期存货改变用途、特殊业务导致存货减少
本期赊购存货=本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增加
注意以下几点:
(1) 本期发生的制造成本是指自制存货的制造成本。自制存货的制造成本包括付现成本和非付现成本。非付现成本不带来现金流出。付现成本中支付的工资、福利费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付现成本中的水电费、维修费、车间办公费等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由于自制存货的制造成本已包含在本期存货成本和本期销售成本中,应该剔除。
(2) 本期存货改变用途、特殊业务导致存货减少是指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对外投资、捐赠及上述特殊业务导致的减少,未产生现金流量,应该剔除。
b 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未付款项(价款+增值税)=本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减少-本期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导致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减少
c 本期预付款项增加(价款+增值税)=本期预付账款增加数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公式: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特殊业务业务导致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加+本期存货增加+本期存货改变用途、特殊业务导致存货减少(在建工程领用的存货+盘亏的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本期非购买活动导致存货增加(盘盈的存货)-本期发生的制造成本本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减少-本期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导致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减少+本期预付款项增加-本期收到购货退回的退货款(价款+增值税)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职工仅指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在建工程人员。
(1)调整分录
借: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
应付福利费(借方发生额)
管理费用(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其他应收款(代垫房租、代垫家属医药费等明细科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贷: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计算数)
由于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是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中提取出来的,调整分录也可以表示为:
借:存货(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提取的工资及福利费)
营业费用(工资及福利费)
管理费用(工资及福利费、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其他应收款(代垫房租、代垫家属医药费等明细科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贷:应付工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应付福利费(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计算数)
(2)计算公式
根据调整分录借贷平衡关系,可以将其演化成现金流量表项目计算公式: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中提取的工资、福利费、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应付工资期末余额—应付工资期初余额)—(应付福利费期末余额—应付福利费期初余额)+(其他应收款中代垫房租、代垫家属医药费等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其他应收款中代垫房租、代垫家属医药费等明细科目期初余额)
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
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价值的各项税费,如耕地占用税,以及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营业税等,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1)调整分录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支付税款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借方发生额)
应交税金(除增值税外的应交税金借方发生额)
其他应交款(借方发生额)
贷: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计算数)
由于除增值税以外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一般是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存货中提取出来的,调整分录也可以表示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
其他业务支出(计提的税费)
管理费用(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营业外支出(计提的税费)
存货等资产(计提的税费,如资源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支付税款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借方发生额)
贷款:应交税金(除增值税外的应交税金“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其他应交款(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计算数)
(2)计算公式
根据调整分录借贷平衡关系,可以将其演化成现金流量表项目计算公式:
支付的各项税费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存货的税费+交纳的增值税—(除增值税外的应交税金期末余额—除增值税外的应交税金期初余额)—其它应交款(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Q2:法律上的债是怎么分类的呀?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主债和从债
1 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2 简单之债 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3 单一之债 债的双方主体各为一人的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比较简单 多数人之债 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的或者一方为一人,而另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4 主债 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 不能独立存在而须以主债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5 特定之债 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 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6 财物之债 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 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不能由第三人履行
Q3:怎样以劳务抵债?法律有具体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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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就可以采用劳务抵债。笔者认为,劳务抵债可以在执行中采用,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合法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而中止执行,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变更履行方式。所以,劳务抵债当属执行和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方式的重新约定。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违背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和其意愿的劳务。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支付合理报酬,债务人则从中留下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外,其余用于清偿债务。
二是自愿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劳务抵债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同意变更履行方式的一种手段,所以,这种做法要基于双方的完全自愿,不能有外人包括执行人员的勉强说合或引诱逼迫,否则,当事人极有可能反悔或不能自觉履行劳务抵债的协议。
三是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但具有债权人需用的专长技能,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必须按裁判的要求清偿债务,不允许债务人借以劳务抵债规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只有债务人确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具有相应专长时,才能考虑采用劳务抵债的方式。同时,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提供的劳务,确能从劳务中直接获取利益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没有规定以劳务抵债,可以双方协商,双主同意把应支付的工资抵债可以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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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以劳务抵债,可以双方协商,双主同意把应支付的工资抵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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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抵债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实质上是在法院主持下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和解履行形式,劳动力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用一定数量的货币来衡量,劳务清偿就是把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折算成一定量的货币来冲抵所欠的债务。劳务抵债一般适用于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民事执行案件。他实际上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对于以交付财产为标的的执行案件,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就用劳务清偿方式。对于以完成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执行不能适用劳务清偿,因作为执行标的完成行为本身的价值是不确定的,且完成行为往往是着重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这种后果不一定都具有经济上的利益。
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执行中的劳务抵债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做法不一。在执行实践中适用劳务抵债要注意符合劳务抵债适用的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这是劳务清偿适用的前提。无偿付能力是指经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实,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包括未拥有有效的股份、债权和无形资产等,本身又无稳定收入来源,并且没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但为了尽快解决执行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用劳务清偿方式抵消债务。
2、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劳务需要
这是劳务清偿能否适用的关键。劳务清偿的作用在于通过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来抵消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是否能对申请执行人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劳务需求,只有当申请执行人需要劳务时,被执行人用劳务价值冲抵债务的清偿方式才可能实施。
3、被执行人必须能提供适应劳务需要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工具
这是劳务清偿适用的基础。申请执行人所需的劳务可以分为一般劳务和技能劳务。一般劳务不含有技术因素,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完成的工作;技能劳务则需要劳动者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才能完成。这两种劳务有时都要求劳动者有劳动所需的必备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必须符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即能产生申请执行人所期望的劳动成果。
4、劳务清偿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这是对劳务清偿适用合法性的要求。劳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劳务清偿所提供的劳务内容应有所限制,对可能产生其他纠纷和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的劳务清偿方式应不准许实施。
有人认为,劳务清偿是人民法院的一种执行方法,因此,人民法院有权提出;也有人认为,劳务清偿是双方当事人执行中和解的内容,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值得商榷。
因劳务清偿是一种特殊的和解,对此不能只强调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性而忽视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调和、疏导、说服工作,或者只强调人民法院的职权性而忽视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如否认人民法院提议权,就可能使当事人失去劳务清偿方式解决执行问题的机会;而否认当事人的提议权,则可能产生人民法院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实施劳务清偿的违法现象。故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双方都有对劳务清偿的提议权。
劳务的价值折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故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主动参与对劳务价值的协商,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说服工作力求达成共识。对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在执行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参照当地同行业在劳务市场的平均值来计算;二是确定一定的比例,完成劳务后所创造的价值在总的劳动成果价值实现时按预先确定的比例计算。但是这种方法要求当事人双方事先对劳务的价值有一定的估算,以免与实际存在的债务差距太大。
在执行实践中,有些法院的执行人员认为劳务清偿协议已达成就大功告成,而忽略了劳务清偿过程中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劳务清偿中的劳动者应与普通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待遇,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务清偿实施情况,对非技术人员从事特种行业的劳务,劳动者从事对人身有害的劳务,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劳务和可能引发其他纠纷的劳务都应予解除。对限制劳动者人身权利和自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在劳务清偿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以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由而不愿再继续提供劳务的,劳务清偿可以中止履行。
执行联营合同中的经营权,通常涉及与之相关联的几个主要的法律关系:1、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营权和所有权出现相分离的状况,而经营权又往往受到所有权的制约,因此,执行被执行人的经营权必须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2、经营权和承租权的关系。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使经营权与承租权的关系密切相连,在这种情况下,变更经营权,需要得到房屋出租人的认可。3、经营权和承包权的关系。有些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关系产生的,变更经营权必然涉及变更承包关系,执行发包权下的经营权,需要发包人同申请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执行被执行人经营权的主要方式,是法院通过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经营权人,执行时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在经营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财产的价值与债务之间的差价,确定申请执行人享受经营权的期限。
Q4:为什么“提供劳务的债务”不能抵销?
比如甲约定为乙企业画一幅画,乙企业之前欠甲100万元,这种情况下,甲和乙的债权债务是不能抵销的。因为甲是为乙提供劳务的,劳务是不能抵销的。因为对于劳务价值的评估是很难确定的,其标的的种类是不同的。如允许抵销(注意抵销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对于甲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Q5:长期应付款为什么不能算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是发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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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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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儿采纳的太快了~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产生的债务计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内容包括: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应付款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不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产生的债务
判断题吗?错!
暂收款(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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