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管理办法(专家咨询费标准2021最新规定)

劳务费管理办法(专家咨询费标准2021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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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落实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是什么意思

落实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是《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在深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方面,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改革措施,努力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意见》主要亮点之一是扩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主要包括:项目预算调剂自主权,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间接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自主权等。

落实劳务费分配管理自主权是指《若干意见》下发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有序开展宣传培训、辅导解读、制度制定、机制建设等工作,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初见成效。

《若干意见》中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Q2:专家咨询费标准2021最新规定

在讲专家咨询费之前,还得旧事重提,先来说一说“专家劳务费”

很多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对这两个“费”傻傻分不清,专家劳务费就是劳务费,只不过是披上了“专家”的马甲,劳务费的性质没有变,怎么发?参考《财务审计|关于社会组织存在的“劳务费发放”问题》。这里特别强调一点,发多少?一定要问为你单位付出劳务的专家,他(她)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有没有制定本单位人员领取劳务的规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发放;没有规定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执行;禁止的,坚决不发,别给专家添麻烦。

言归正传,我们来看专家咨询费是什么?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六条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900-1500元/人天(税后)”;第七条规定“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Q3:请教发放给暂派外地的人员差旅费津贴性质的劳务费,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觉得差旅费津贴发放不行。 差旅费需要提供企业规范的管理方法,适当的额度,还有出差相关凭证,都是据实扣除的,这个似乎比较勉强。

最好的方法是走工资薪金,这两位只要是比较长期固定的,全员全额申报就可以走工资薪金,税负就会低很多。劳务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税负都高。

答: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地税发[2002]4号第二条规定,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Q4: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劳务费,需代扣代缴营业税,请问是否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六款第3项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1.营业税不需要代扣代缴,因为发生在国外。

这个是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企业所得税不需要扣缴。

3.因为是企业所得税,所以依据应该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别到税务局把营业条例说出来让人笑话。。: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其实以上比较容易理解,人家企业是境外的企业,服务是境外的服务,怎么能收,这样都收,谁敢跟你中国企业做生意什么的?

4.但是,如果因业务需要朝国外付汇3万美元以上,必须需要分别到国地税开具《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先国后地。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Q5:劳务费支付标准

你老公手里有这家德企的书面接收函吗?如果有,应该工资待遇是事先谈好的,如果企业单方面说不签劳动合同了,是他们违约并违反《劳动法》,他们应该按照原先与你老公谈好的工资待遇支付劳务费和补偿金,否则,你老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去劳动局仲裁部门去解决劳动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