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过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是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的来源,相关单位要按什么结算,当月完成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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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费能记到应付职工薪酬吗
不能。劳务费不是工资范筹。再一个劳务费计到应付职工薪酬,会在缴纳社保费时增大统筹基数,对企业不利。
Q2:会计分录问题 公司支付一笔劳务费 4000元 但实际支付3500元 扣留500元押金 这个分录怎么做??急求
新准则下劳务费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先把4000元劳务费计提出来,支付3500,余额500就是押金。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 4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 3500
贷:银行存款 3500
借:**费用
其它应付款---代扣个税
货:现金
Q3:招聘费用的支付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吗
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原因为:
一、从应付职工薪酬的概念看: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义务。
二、从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看: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产假、计划生育假)
2.职工福利费:集体福利机构人员工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无偿提供住房、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理由
第一,能够汇总反映职工薪酬的发放数,如果不计提直接发放的话,就会存在很大的缺陷:账上不能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累计或每个月应该发多少工资、实际发了多了、还有多少没有发。
可能有人会叫板说,管理费用下面不是也有一个“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吗?在这里也可以体现出工资啊。其实成本费用里面的职工薪酬只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还包含其他成本费用。试想,如果突然有一天,总经理让你提供工资数据时,你该怎么办呢?总不能把以前的凭证都给翻出来,拿着计算器再一个一个去找去加吧,那样的话会把你累死,也很容易搞错。
第二,这样做与企业下发工资(指下月发放本月的工资)是相匹配的。因为,在企业中发放的工资一般是上月的,你计提的是本月的工资,你本月计提的应该是本月的发生额 ,而本月发放的工资是上月的发生额 。
第三,这样做可以从“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中直观反应你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便于你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计算你的工资限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便于调整。在企业工资还可能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反映,你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再把这些从分类账中找出,再加总之类多麻烦呀,对不对。
第四,便于按工资为基数计提的费用,包括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因此,我们在核算职工薪酬的时候从程序上讲应先计提,然后再发放。因为只有计提后才能知道要发放多少。从数额上讲,计提数应大于或等于发放数,如果出现计提数小于发放数,就意味着透支发放了职工薪酬,这是属于不正常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职工薪酬核算的两个步骤: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登记:分配计入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实际发放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登记: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Q4:劳务费是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的来源,相关单位要按什么结算,当月完成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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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双方可协议约定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发给被派遣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上述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只要不是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内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约定,那么其中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可以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自行约定,既可以支付给派遣单位,由其发放,也可以由用工单位代替派遣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现在采取后者的企业不在少数。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还可避免劳务派遣单位的克扣,从这个角度上讲,法律也不会加以禁止的。
Q5: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有什么区别?
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2、从管理方式上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知道,劳务费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这与劳动报酬是不同的,主要在于劳务费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劳动报酬则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有何区别
2、从管理方式还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5、从适用税率角度来看,
(1)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劳务费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