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款合同法条(关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民法典借款合同法条(关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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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人修太阳能零件从房上掉下来摔死,和消费者有关系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工人修太阳能是售后服务,那工人在修太阳能零件从房上掉下来摔死是工亡,和房东没有关系,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工人是消费者自己叫过来的,那伤害事故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你好!

老板承担主要责任,房主承担次要责任。

如有疑问,请追问。

Q2:关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1、如果施工没有警示标识:应由施工方负责;如果你母亲自己也不小心、也有过错,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2、“这种情况责任如何划分呢?各占多少呢?”:如何承担责任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3、相关依据是: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你母亲可以索赔的项目和数额计算方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其中: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提示:你们应先尽快以拍照或录像的方式将事发现场的情况保存下来,以便起诉时作为证据使用,现实中,经常有在出事后补上警示标志、让受害人很难取得当时现场的情况,没有证据,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

Q3:雇佣关系中造成雇员死亡的,怎么赔偿

你好!根据最新案由规定,雇佣关系中造成雇员死亡的,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这在举证责任,过错分配方面有了新的变化。就死亡赔偿金一项,按照2012年的标准可主张到371520元

资料来源与网络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Q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释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Q5: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是侵权责任吗

你好是的。 在家政服务、家庭装修等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害如何赔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均无明确规定。处理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按照该解释雇主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雇员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法中的第三人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间接地给第三人造成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的损害。

第三人是间接受害人,第三人遭受的损害是间接损害,或称之为反射性损害,是因侵权行为对直接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基础上反射性的、间接地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