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区别(劳动法里的,劳动者与劳务者有什么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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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者可否与同一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不可以,就是与另一家单位有劳动或者劳务关系都不行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用人单位与雇佣者就存在劳务关系。
Q2:劳务工和合同工的区别是什么?
1.劳务工是基于雇佣合同的,一半是短期的;而合同工是基于劳动合同,通常是长期的。
2.劳务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由《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由《劳动法》所调整的。
3.劳务工通常是不交“四金”的;合同工的待遇是由《劳动法》而强行规定的。
兄弟 这个设计到编制问题 合同工分两种一种是有编制的一种是没编制的
没编制的活会多干但待遇不怎么样
有编制的活清闲待遇好
区分有编没编就看福利上有没有住房公积金就知道了
有一般就有编 没编那真不是什么好差事
除非上边有人
Q3: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是什么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经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Q4:劳动法里的,劳动者与劳务者有什么分别?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依法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人。劳务者是给个人或企业提供一定劳务服务的个人,二者之间并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仅构成劳务关系。
具体表现包括是否强制购买社会保险,工资待遇发放标准等等各方面。相对而言法律对劳动关系的保护要更加严格和完善。
不合理,劳务派遣公司是在规避法律。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连续五年以上的,在签订合同、待遇等方面有特殊保护,具体请直接下载参见劳动合同法即可。
Q5: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前,一直依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三、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关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上只是一些简单的区分方式。
最好称个人,不要称个体,让人误解为个体户.
个人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可能有几种
1、有编制的,属于人事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所受到的伤害,单位要承担责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解决。
2、无编制的,受雇于单位,正常上下班,接受单位管理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等,定期领取工资报酬的,则属于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还有一种一般的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虽然受雇于单位,但是不受单位的严格管理,只为单位完成规定的任务,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单位不具体对该人进行管理的。这种情况,你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依照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单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