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动用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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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六)考试、考核科目、体检标准;
(七)录用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招工简章(广告)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刊播招工(招聘)广告证明》后,方可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刊登、播发、张贴招工简章(广告)。
第八条 企业招用的人员,除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符合招用工二种或岗位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一)未能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须持有失业证明、劳动预备培训合格证明;
(二)失业人员须持有失业证明、转业转岗培训合格证明;
(三)其他人员(包括社会闲散人员、残疾人员、两劳释解人员等)须持有失业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择业求职证件。
无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择业求职证件的人员,企业不得招用。
第九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就业。
第十条 禁止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禁止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工种或岗位。
企业聘雇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聘雇。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外省、市或本市农村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经市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不得自行招收。
第十二条 企业聘雇境外人员,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聘雇。
企业聘雇台、港、澳人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聘雇,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现有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所招工种或岗位需要时,可实行先招生后招工,待定向培训期满合格后再办理招工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向所招用的人员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任何证件。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人员,应将考核结果及录用名单报告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后,由职业介绍机构张榜公布
Q2:劳动用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务用工主要包括: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之外的职工,即16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而输入的劳务派遣用工和借调等。对劳务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要签劳务合同。对他们的管理和纠纷解决,不适用劳动法,而适用民法。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不负责养老、医疗等。但为避免因工意外伤害引起巨额赔偿,可以为他们参加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劳务派遣和借调用工,如果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本单位可以不参加商业保险),在劳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商业保险赔偿代替单位赔偿。本意见的内容,主要针对劳动合同。
Q3: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就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制度。
Q4:关于劳动用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因此,从2008年1月1日后,单位与你再签劳务派遣合同时,若以一年或半年为期,就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Q5: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用工的
自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已经没有合同工一说了,劳动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定的义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企业将你辞退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