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员工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员工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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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劳动纠纷

1。你和这个公司是属于雇佣关系。

2。劳动合同也是民法的一部分。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自行起诉的。

3。你可以把合同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

4。如果没签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你是被他雇佣的,同样享受合同待遇。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Q2: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民法不能调节合同劳动关系(这个由劳动法调节),却可以调节雇佣和劳务关系?

由于法律对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没有下达准确的定义,所以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在实践中较易混淆。现就三者之间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议。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关于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

   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华商互动社区 A3LH3H"~#FC[1]p9i

   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

  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劳务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不同之处。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关于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   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 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

    关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具体而言,两者的区别可总结如下: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雇佣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佣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其他诸如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方面,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合同做出规定。由上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要高于雇佣合同。

  3、法律渊源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佣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Q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员工关系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适用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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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

Q4: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雇佣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劳务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在完成工作时,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支配和指挥,而劳务人与定作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劳务人须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

3、雇员在从事雇主分配的任务时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自己并不准备工具设施。而劳务人由于是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务,所以一般都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

4、雇佣关系是定期支付报酬,劳务关系则多为按劳动成果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Q5: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的都是自然人,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但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又有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

1、是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国家对劳务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关系,双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方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2、是否形成行政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组织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支配、监督和管理,但是,劳动者不是雇用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雇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不属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3、福利待遇不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

4、从所从事的工作(劳务)时间上看,劳务关系中用工单位对雇请的劳动者一般打算长期使用,劳动者一般同样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而雇佣关系中一般具有临时性。

5、是用工主体不同,这是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根本区别。在雇佣关系中,对用工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用工主体),在劳务关系中,《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用工主体限定为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