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雇佣关系中造成雇员死亡的,怎么赔偿?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雇佣关系中造成雇员死亡的,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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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Q2:使用劳务派遣工需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目前,一些电信运营企业中劳务派遣人员已占员工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成为通信生产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这种用工模式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

  通信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与传统的直接聘用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它具有提升通信企业劳动用工灵活应变能力、节约人力资源成本、转移风险等优势,也特别符合当前通信企业减员增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遍要求,因而成为通信企业用工的重要模式。

  凡事有利必有弊。通信企业也应深刻地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一方面使通信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有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劳务派遣用工的不规范使用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不加防范,不但不能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反而给通信企业带来不少烦心事,甚至官司缠身。笔者认为,通信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需要认真防范。

  1.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劳务派遣主体资质。某些通信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选择的劳务派遣机构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57条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规定,所选机构仅仅是一般人事代理机构、职业介绍所。这种情况尽管少见,但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是最严重的。若通信企业选择了不具有主体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一旦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在较多情况下,仲裁庭或法院会认定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若出现这种情况,通信企业就要承担本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缺乏支付能力而产生的争议。目前,劳务派遣单位往往拥有大量的派遣员工,但注册资本往往不大,因此由于缺乏支付能力产生的争议不可避免,比如对工资或者工伤赔偿缺乏支付能力。为保证派遣员工的利益,有的地方立法已经逐步加重了用工单位的责任,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能给通信企业带来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为此,笔者建议:首先是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要合法,这是起码的也是最关键的要求。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来确认派遣公司是否有合法资质。其次是劳务派遣单位实力强、信誉好,有足够能力为通信企业提供服务,承受较大风险。第三是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能预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纠纷。

  2.招聘被派遣劳动者主体不明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由它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招聘被派遣劳动员工既是其权利也是义务。由于劳务派遣这种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模式,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用人要求并不完全了解,或者手中根本无人可派遣。于是,在实务中,就普遍出现了这样一种操作模式:由通信企业招工,招到合适人员以后,再由派遣服务机构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有的不仅这样操作,而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还写上派遣公司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代实际用人单位招聘某某岗位多少名员工之类的条款,由此带来的是招聘主体的不明确,进而带来的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混乱,对被派遣员工造成误导。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发生工伤事件等,不管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通信企业,都会被卷进纠纷中。为此,笔者建议:通信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应当尽量避免自己插足招聘被派遣劳动者的过程。如为保证劳动者素质,一定要自己招聘,又要避免发生招聘主体不明而带来的法律风险,通信企业应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出具授权书,授权代为招聘。通信企业代劳务派遣单位招聘的,在招聘时应向劳动者出具授权书或披露其代理人身份。

  3.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通信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来确定的。尽管《劳动合同法》第59条明确了派遣协议必备条款,但有许多事项还需要明确约定,否则,原本是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便会转移到通信企业身上。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福利社会基本保险的发放,工伤事故的申报,派遣员工可以退回条件及退回方式,商业秘密条款等。为此,笔者建议:通信企业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最关键的是注意派遣协议是否责权明晰,在对派遣员工管理分工上一个总的原则应该是,通信企业负责劳动过程管理,派遣公司负责劳动关系管理,具体分工可以通过派遣协议及平等协商确定。总之,一份责权明晰、条款完备的劳务派遣协议会大大降低通信企业的法律风险。

  4.要求派遣员工遵守通信企业规章制度引起的法律风险

  派遣员工与通信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派遣员工遵守通信企业的规章制度却是其进行生产经营的必然要求。当通信企业以派遣员工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时,往往会引起争议。但由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要求派遣员工遵守其规章制度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有的通信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了派遣员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在法律上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约定的条款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对第三方是没有约束力的,特别是在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时。为此,笔者建议:通信企业要求派遣员工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尽量不要在通信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来约定,但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在被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样,通信企业既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被派遣员工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同时也不会与合同相对性原理相抵触。由此推而广之,通信企业对派遣员工的其他合理要求大多也可采取此方式解决。

  5.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5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的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目前,大多数通信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主要集中在工程施工、社区经理、客户服务、服务前台、行政后勤等非主业、非核心岗位,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的法律规定的。但也有一些通信企业出于种种考虑,例如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三)项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等,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大量使用派遣劳务人员,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随着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必将受到严格规范,不遵守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规定的通信企业将付出代价。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将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为此,笔者建议:通信企业要及早梳理到底哪些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的规定。

  6.处理派遣用工争议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用工的运作模式是雇佣和使用的分离,派遣员工与实际用人单位并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员工不论是提起劳动仲裁还是起诉到法院,仲裁部门或法院一般把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告,而不把实际用人单位作为被告。但实际用人单位毕竟是使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企业和派遣员工必然发生切实的联系,同时,实际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规避义务或者劳务派遣企业缺乏支付能力而导致派遣员工权益受损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有些地方立法在诉讼主体的规定上有了突破,明确了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由于派遣员工是和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应当由派遣单位作为仲裁或诉讼当事人参与,用工单位可以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处理。目前,部分省市规定,如果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企业约定了特别的劳动权利义务,双方为该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将用工企业作为当事人,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是如此。最高院也规定,如果劳动争议内容涉及用工企业的,用工企业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Q3:跟包工头干活受伤没有劳务合同,包工头和大包也没有合同,大包上面是公司项目部,出院没人负责,该怎么办

您好!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可以将业主、雇主等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定权利: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首先,质量事故责任不能全在劳务队伍:1、签订合同时他们没有相应资质你们知道。2、施工过程中你们的质检工程师应对各道工序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发生这样的质量事故其实你们应该负主要责任的。

其次,劳务费用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工人工资远远超过劳务费用你们可以让包工头确认一下工程量,然后按合同结算,必要时可以诉讼至法院。

不过现在工程的劳务分包,总包有义务监督分包商发放民工工资,如果这个人找不到的话,你们有可能还得代民工头发放民工工资。

Q4:雇佣关系中造成雇员死亡的,怎么赔偿

你好!根据最新案由规定,雇佣关系中造成雇员死亡的,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这在举证责任,过错分配方面有了新的变化。就死亡赔偿金一项,按照2012年的标准可主张到371520元

资料来源与网络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Q5:关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争议问题的案件

一、该企业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是至今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至今未给你购买任保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虽然是港资企业,但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开办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我的法律,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关于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耕条款。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内,必须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二、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鉴于你巳决定从该企业辞职,那么我就从辞职这个角度给你分析,你可得到的最大利益。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略;(二)略;(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期费的;又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你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但你们之间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辞职)时,可以提出要求企业赔偿因为没有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而给你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相当于依法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的数额。

所以,你辞职后的利益最大化为:

(1)双倍工资;

(2)赔偿损失。

你以单位未交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在已经过了时效,主张不了了。要求单位把你的社保补齐。

可以要求对方为你补交各类保险,同时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及加班费,其它的不知道了。应该是不需要办离职,直接到劳动申请仲裁,让他主动职退你,这样还能得补偿。注意收集证据,如工资收入多少,加班证明等。

1、首先是取证问题,你要想办法搞到你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说,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2、如果没有以上证据,则可以把这个合同签了,以后合同到期公司再不与你续签合同,你就可以申请劳动讼裁要求公司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及2008年一年的双倍工资补偿。

  3、如果申请劳动讼裁,需要的是你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效期是劳动关系存在时随便那一天;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年之内。

  4、请注意: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

1、劳动者在单位工作,1个月之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你所在的企业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需要支付你从工作之日起到辞职之日止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你公司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他们缴纳。

3、劳动法规定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得超过44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协商,你如果感觉你的工作时间也超过了,也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4、你现在要离职,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三方协议、工资证明、签到证明、所在公司跟你工作有关的一些基本信息(主要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5、我们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前置,你需要先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基本只要是申请都可以获得支持,因为你们企业太多违法行为了。

6、仲裁后企业拒不执行,可以去法院提前民事诉讼,你这种情况是肯定会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