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取消了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某职工今年68岁,1965年参加工作为合同工,1979年转正。1990年被单位旷工除名,现在这种情况根据国家有关)

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取消了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某职工今年68岁,1965年参加工作为合同工,1979年转正。1990年被单位旷工除名,现在这种情况根据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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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山东省住建厅:严禁违法违规发包工程、盲目压缩合理工期造价

澎湃新闻记者 李晓青 综合报道

9月22日,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微信发布消息,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内容显示,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依法依规办理各环节基本建设手续,严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推行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电子化,推进远程异地评标。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完善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实行综合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占10%以上;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禁违法违规发包工程、盲目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落实对业主的质量保修责任。

《意见》还提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效履行房屋保养维修义务,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全文: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要求,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快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禁违法违规发包工程、盲目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落实对业主的质量保修责任。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严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配齐配足专业监督执法力量,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完善监督机构、人员考核制度。保障功能园区、乡村在内的各区域限额以上工程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监管。发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作用,严格限额以下工程监管服务,并落实限额以上工程属地巡查责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力量开展巡查抽测。建立区域质量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同)

三、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保修期内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协调督办、公开曝光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引导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自律服务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约束和惩戒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依法依规办理各环节基本建设手续,严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推行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电子化,推进远程异地评标。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完善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实行综合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占1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负责)

五、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提高设计方案安全性、适用性、宜居性。严格初步设计审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节能等设计专篇审查变更,严格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强化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落实抗震设防标准,加强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改革建设组织方式。在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以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探索建筑师负责制。推行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引入市场化机制完善保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七、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动绿色建材应用,提升建材产品质量,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建设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在规划、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绿色建筑星级等要求,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或主导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编制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四五”规划,修订绿色建筑配套文件,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评价、运行全过程监管。扎实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积极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高品质建筑,完善相关引导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完善既有建筑管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效履行房屋保养维修义务,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完善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节能、消防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全面清查掌握既有建筑手续办理情况等信息,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九、健全质量标准体系。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发展规划(2021-2025),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装配式建筑、钢结构等领域标准制定。引导行业和企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先进适用团体标准和“领跑者”企业标准,增加市场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交流合作,推动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化住建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推进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推进BIM技术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支持先进适用工法创建,带动施工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创新。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一、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完善建材产品质量追溯、风险预警、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响应处理机制,落实生产、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严厉打击检测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重点建材的抽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合力,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及其所属专项试验室质量行为。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定期评估通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实施状况。(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二、提升建筑队伍素质。严格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鼓励施工企业建立自有工人队伍、发展独资或控股的专业作业企业。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作用,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加大财政保障支持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定向培养,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责任编辑:刘秀浩

校对:丁晓

Q2: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一、建筑许可制度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以下制度:

一、建筑许可制度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定。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Q3:某职工今年68岁,1965年参加工作为合同工,1979年转正。1990年被单位旷工除名,现在这种情况根据国家有关

关于开除职工的退休问题各地政策不一样的

下面是河南的政策 就对上面说的职工不利的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颁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六、关于企业职工被开除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企业职工受开除处分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区别对待。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属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明显他是 1990年开除的,如未重新参加保险 那么不能办理退休

所以说不要在这里问了,去社保部门问问清楚,弄清楚当地文件,看了上面的文件后果很严重,要是视同缴费没有了,请一定慎重,要多咨询 电话 12333

祝一切顺利

算的··· 因为您一直签订着劳动合同。

Q4:劳动合同解除补偿

你不要提出辞职申请!!!!!

自己辞职什么都没有,如果是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话,单位要按照工作年限给你补偿。自己辞职的话,不看你前面说的那么多话了,直接什么补偿都没有。

切记!!

无论是辞职与否,均无法获得补偿,因为你是派遣制员工.你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与提供具体工作岗位的单位没有关系.因此第一次工龄补偿没有你的份.

这是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上来分析的.请采纳意见.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均未对非因工负伤致残如何补偿作出规定,只规定在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

4、综上,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非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我国没有对致残方面进行补偿的规定。当然单位内部制度如果规定可以按照单位制度执行。

Q5:劳务资质要取消吗

要看哪个地方了,今年很多企业关心这个问题。

之前4月11日,建设部发了一个文件说,进行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但是只有三个省在试点范围:浙江、安徽、陕西。

所以要看你是哪个地方的,反正这三个省目前规定取消劳务资质。

其他地方要看情况吧,短时间内应该不会,一般进行试点都要进行一段时间看效果再做决定是否全面推广。

是的。去年住建部就下文拟取消施工劳务资质,并开始试点。但是至今不少地区仍在受理劳务资质。从今年的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我们可以看出端倪:劳务工人统一管理,实行一卡制,这意味着劳务资质可能真的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奇怪的现象是,劳务资质不同于今年上半年的园林绿化资质,说取消,审批就戛然而止,不少企业还在申报这个劳务资质。所以是否要搞一个劳务资质,需要稍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