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劳务出资?债权、劳务和名誉是否可用于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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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限责任公司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可确定作价额吗?
目前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Q2:债权、劳务和名誉是否可用于出资?
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不可以;名誉权不可出资;债权相对比较复杂,例如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肯定不能出资,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也可能用于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属于人身权范畴,而债权属于财产权。
侵犯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侵权案件此权利属于人身权,不具备财产性。
而物权,债权等财产侵权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精神损害。
当然某些特殊财产侵权案中法院判决了精神赔偿。第一例好像是在唐山,一个地震后的孤儿,拿着父母的照片到照相馆翻拍,结果弄丢了,就起诉到了法院,要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了。
Q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限制吗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不可以。
作为合伙人必须出资。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所以,合伙人必须出资。
Q4: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以劳务出资
不可以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Q5:老师上课讲到普通合伙企业,然后说到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请问怎么理解
你的问题有点混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可以用劳务出资,其合伙人不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不禁止用劳务出资。其立法原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他运营管理全部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无法让普通合伙人去运营管理的。
可以的。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