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费属于应税劳务吗(加工费核算问题)

加工费属于应税劳务吗(加工费核算问题)

内容导航:

Q1:珠宝加工费要交增值税么?、

要交的。

增值税应税范围为: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珠宝加工费属于加工劳务,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按3%征收率计征)

消费税的缴纳与发票没有关系,销项税是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征收的一种税,如烟、酒、小汽车、成品油、烟花、首饰、钻石珠宝等,白话一点讲是对指高档消费品、奢侈消费品征收的税。

如果你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消费品,则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要的。税率是17%。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2:加工费属于哪个记账项目

当然应该计入成本啊

制造费用

不管销售加工都属于主营业务收入,进的材料是原材料了

要是你给别人加工的话收取的加工费要作为收入的;你让别人给你加工而支付的加工费直接加入加工完成收回的产品成本中。

你进的东西要是直接买的就计入库存商品;要是还需要加工的就进入原材料。

加工费应计入生产成本

购入的产品如果不需要再加工,直接出售可以直接计入产成品科目,如果需要加工可以计入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

Q3:加工费核算问题

是对的,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委托方于取得受托方加工费发票时,按加工费的金额借记委托加工的成本,按加工费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并同时按加工费的金额加上进项税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对于委托方来说,加工费发票的取得并不意味着一项负债的成立,只有在加工的物资验收合格入库后,负债才能被确认。对于受托方来说,只有在加工的货物交付委托方验收合格后,与加工业务有关的风险才真正转移,有关的加工费收入才能真正流入企业,此时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加工费收入确认以后,才能据以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时间有可能与收入确认的时间相同,也有可能晚于收入确认的时间,否则既不符合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行规定的核算方法,委托加工物资有可能出现负数余额,从而影响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借:劳务成本-----80000贷:应付工资薪金-----工资80000

但是劳务成本不能转入销售成本

要等到有收入的时候才能转入销售成本

一般是要这样操作的

但是如果提供劳务的期间跨越一个以上会计期间,并且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也应该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这时要把发票开了,同时交税

这样的做法对的

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明细科目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随意设。只有适用就行。 (加工费是月结的,但是上面这种记账确是根据加工厂交货形成的。所以我觉得把加工费直接转为应付账款有点不合适。您觉得呢?要怎么做会更合理些呢?) 不论是按月结费,还是一次结费都要记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而且结转成本是按件结转,这种做法都是可行的。 如果改用按月记费用,有时不利于核算,如果你按月支付的加工费,正好等于收回加工物资的加工费,好办,如果不等于就,不好办了

我感觉不对,你这个根本没有产品生产出来,你这里做的是来料加工业务,应收取劳务费:借:劳务成本-----80000贷:应付工资薪金-----工资80000(根据新会计科目)

Q4:为什么这一题委托加工物品收回后继续加工不扣除委托加工时的消费税??

要看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是直接出售还是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直接出售了,就不能扣除委托加工时的消费税,如果是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那么就可以抵扣,在这个应税消费品完工的时候,再计算缴纳消费税,不然在产品收一次消费税,完工时再收一次,就重复征税啦

: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分为2种处理

1:收回后直接出售的,消费税就计入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1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的时候:

借:委托加工物资2(包括了消费税和支付的加工费)

应缴是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1+2

贷:委托加工物资

2:用于继续加工的可以抵扣

会计处理为

借:委托加工物资1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的时候:

借:委托加工物资2

应缴是税费-应缴增值税

应缴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收回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1+2

贷:委托加工物资

Q5:向加工厂付的加工费计入哪个费用

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全过程是: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2、支付加工费,借:委托加工物资,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相关税金略) 3、收回加工物资,借:库存商品,贷:委托加工物资。

是委托加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