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和劳务的区别?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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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承揽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直接用工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及单位对员工有管理权指挥权;劳务关系一般只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条件(已达退休年龄等)或其他形式单位支付报酬个人完成指定劳动量,一般情况下单位管理权较小;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关系,受合同法、承揽合同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到用人单位工作。
Q2: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判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则为承揽。
2、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
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5、法律责任不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雇员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能够举证证明雇工人身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才可以免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
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相似之处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不同的关系中,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果发生争议,所使用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一、 雇佣关系
例如:有一个雇主雇了一木匠,在家里打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雇主每天给木工35元,并提供一顿午餐,但在过程中木匠的眼睛被蹦出的木屑打上,治疗费用为2万多元,木匠认为雇主应该赔偿医疗费。但雇主则认为双方之间仅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发生的损害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木匠则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木工到主人家干活,每天工资未35元,提供午餐,而且雇主对其有监督管理的请,雇主支付的额报酬为使用劳动力的额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硬背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雇主应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 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二雇用人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2、 双方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这种支配和服从又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用人应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人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争议,双方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 种类
(1)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
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是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2) 个体工匠、木匠所带的帮工或学徒
(3) 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4)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帮工之间的额关系
(5) 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民做事
二、 帮工关系
1、 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自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在收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2、 如果帮工关系穿了纠纷,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可以直接速到人民法院审理。
三、 加工承揽关系
例如:王某与一热水器经销公司有协议,双方约定热水器公司卖场的热水器由王某为用户安装,等到月底,热水器经销公司与厂家结算后,再给王某结算70%的费用,其余的30%费用,等用户反馈没问题时再支付。协议签订后,公司给王某一个上岗证,同时配发了服装。在安装过程中,王某摔伤,王某以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公司承担。公司以与王某之间的承揽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分析:法院在审理时,认定王某与公司的协议是一个加工承揽的关系,出现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1、 加工承揽关系的特点:
(1) 承揽人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个工作,定做人根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给付报酬。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是平等关系。
(2)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3) 承揽人所支付出的额有一定的技术,不仅仅是劳动力的付出,定做人给付的报酬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报酬,还有劳动过程中的成果。
2、 具体包括:定做、加工、修理、检测
3、 责任承担:由于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所以应当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负责。但,若是因定做人的指示或命令存在过失,令承揽人受伤害,定做人要为伤害承揽一定的责任。
4、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过程,而雇佣人在工作当中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管理
(2) 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是平等关系,雇佣关系是支配、服从的关系,受雇佣人要听从雇用人的一直做事。
(3) 加工承揽给付的保持不限于劳动里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且技术性较强,而雇佣关系的技术成分少,雇主所付出的报酬进食针对受雇人的劳动力付出。
四、 劳务关系
1、 定义: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 具体包括:
(1) 下岗、待岗、挺秀刘志的人在社会上另找到单位,则与新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法》规定: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有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 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关系。
(3) 离退休人员被聘
例如:一工程师退休后到一单位工作,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副总发生争执,单位与之解除了协议,双方对于补偿、赔偿发生了争议,工程师到劳动仲裁委申诉,劳仲委以本案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到法院起诉。
分析:离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法上的恶劳动者的身份。
例如:有一家公司向船舶外派遣船员,给船员基本工资,船员到船上后,有另一份工资。当两家公司都欠船员的工资时,船员应怎么办?
分析:船员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船员和派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船员应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第二部分,用船员的公司所欠船员的是劳务报酬,应该从法院起诉索要。
3、 适用法律:《民法》和《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作为长期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之不得签订劳务合同。
此外:非法劳动关系(雇佣童工)
总结:以上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相似:
1、 劳动者最独立的关系——加工承揽关系
2、 劳动者用人单位关系最密切的——劳动关系
3、 接受劳动方要为提高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劳务关系(受益原则)
4、 接受劳动方不承揽提高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但接受老东方根据其错误指示所受伤害的除外。
5、 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6、 争议解决途径:劳动关系一方一定要先进行劳动仲裁,有仲裁前置程序;且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关系适用普通的民事程序,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Q3:雇用和承揽的本质区别在于?我雇用一个人半年内给我打家具是雇用还是承揽?
无论是雇用行为还是承揽行为,被雇用人或承揽人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要不是雇主或定做人指示的,都属于个人行为,应当由个人承担责任。如果雇主或定作人指示了,则构成共同犯罪行为。
从打造家具的情况来看,应当属于承揽行为。
关于合同解除,一方要有法定依据或者合同约定才能解除合同,否则未经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关于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肯定是要不回定金了。但是,假如定金不足以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对方还有权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以弥补你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实际上,如果家具厂能够销售你定做的合同,应该是能够降低损失的,建议你与家具厂协商解决。
Q4:有没简单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的案例?
没有劳务关系
你是说雇佣关系吧?
在实务中,某些合同究竟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并不鲜见,却不易区分,亟待研究解决。例如,甲请乙每周为其擦拭门窗玻璃,为其支付报酬若干元;或甲请乙将其在A地的汽车20辆,驾驶到B地,为其支付报酬若干元。上例中的乙在擦拭玻璃或驾驶汽车的过程中致第三人丙损害,若为承揽关系,则一般是由乙(承揽人)负责赔偿;与之不同,若为雇佣关系,却由甲(雇主)赔偿第三人丙的损害,差异很大。如何定位,值得重视和深思(这是烟台大学教授郭明瑞博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研讨会”期间(2009年8月24日—26日)向本文作者提出的讨论问题,特此致谢!)。由于区别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涉及法律适用,事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必须重视,亟待研究。
应当看到,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具有些共性,如它们同属劳务供给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均有赖劳务的供给,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同时更应注意到,这些共性不能抹杀两者的如下区别: (1)承揽合同关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不在乎劳务的本体,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劳务的结果,但在该结果无形时则不为交付)为合同的标的,服劳务仅为一种手段或过程;雇佣合同只关注服劳务,服劳务本身即为合同的标的。(2)承揽人提供劳务,须有结果(工作成果)才有权请求工作人支付报酬,仅有服劳务的事实尚不得请求报酬;与此不同,受雇人只要依约服劳务了,即可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这个差别使得承揽人负担的风险要大于受雇人负担的风险。(3)承揽人提供劳务原则上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监督,具有独立性,故其从事承揽事项时侵害他人的权益,定作人原则上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与此有别,受雇人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指挥监督,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执行职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1]。(4)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5)需要提及,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发展演变而来的,在服劳务的专属性、组织纪律性等方面强于雇佣合同,已经脱离民法而成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了,与承揽合同的不同更是显而易见。
在区别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上,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此处所谓约定,不仅仅是关于合同名称的约定,更重要的是关于合同内容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明确将合同定性和定位在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依其约定。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合同的名称,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为承揽合同内容的或为雇佣合同内容的,也应当将合同定位为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更有甚者,当事人双方虽将合同的名称定为承揽合同,但合同条款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属于雇佣合同的,应当将之定性和定位为雇佣合同。反之,当事人双方虽将合同的名称确定为雇佣合同,但合同条款对确定的权利义务属于承揽合同的,应当将其作为承揽合同。
其次,当事人当时虽未约定,但事后就系争合同的性质和种类达成了一致意见,依次商定。
再次,当事人在系争合同中欠缺约定,事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的,若有交易习惯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上述方法均不能用于系争案件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和种类,或者说,无论是将合同定性和定位在承揽合同还是定性和定位在雇佣合同,都不能谓其错误。这常发生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不全、中性,尤其是没有约定由谁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场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揽合同为有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设置了较为齐备的规定,而雇佣合同为无名合同,我国现行法欠缺具体规定,应将系争合同作为承揽合同来处理。
Q5:如何区分帮工关系,雇佣关系,个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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