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临时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于临时工签订劳务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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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短期用工,不到二十天,单位应该给雇佣员工签订什么,是劳务合合同还是其他什么协议?
合同法中没有劳务合同这个名词,不过现实中以提供短期劳务为目的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合法的。
并只工作20天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不公平的。
劳务关系的特点在于:
1、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用工不到一个月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不签不代表不能签,如果你是被雇佣的临时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你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如果你是用人单位的,即便是不和临时工签订书面协议,也要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管理好他们,特别是安全和待遇方面,一定要和正式工同等对待。
另外,临时工是为了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是同工同酬的待遇。
用工不到一个月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Q2:请问临时工一定要签合同吗?能不能不以“合同”方式签聘用协议
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如果你非要违法(说的严重了),只要工人同意也行。
可签劳务合同,受保护.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一般来说是无法规避的,但是如果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是不用保险的
“临时工”这个概念已经推出了历史舞台,我国法律规定现在只能存在三种用工形式: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以,你最好还是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Q3:全员劳动合同制与临时工的区别
国有企业在1984年以后对新招收的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即:称作合同工。但在1995年随着贯彻《劳动法》实现了全员合同制。所以,不存在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的区别。应该说随着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国有企业的职工只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区别。某些国有企业中存在有劳务派遣公司派出的劳务工。这些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哪还有临时工啊。
全员劳动合同制,是劳动法1995年实施前提出的,劳动法实施后加强的,就是单位里由劳动局招的,不管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
包括计划经济时期 的临时工,也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单位管理时,还是有三六九等的,国有企业的集体企业改制时,临时工是不在改制范围内的。
只是按劳动法规定,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待遇。
目前,企业基本走上正轨,合同只有长期短期之分,没有临时工之说了,但是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临时性用工还是存在的,因为他们进不了编,只能按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待遇,因此,和国家招用的在编人员,还是有区别的。
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都属于合同关系了,已经没有临时工的说法了,事业单位原来的临时工,也必须与用人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面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Q4:反聘员工和临时工应该签协议还是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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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聘的内退或退休员工,签订协议即可;
2、现在劳动法里面没有临时工这一说法,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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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和合同是一样的。应当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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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员工是可以的。存在返聘的。第二种员工临时工也得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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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60、女50退休,不叫解除合同;
【离退休 再次聘用】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采取适当的条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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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 再次聘用】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采取适当的条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经济补偿)执行。
Q5:用人单位于临时工签订劳务合同合法吗?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按合理合法、合情、平等原则判断。如果都占了,那就是合法的。那就是法律支持的。
是的。就你上面说的。企业和劳动者都不存在任何问题。
法律实践中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两者都符合法律规定,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