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制度吗)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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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动用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因此,从2008年1月1日后,单位与你再签劳务派遣合同时,若以一年或半年为期,就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Q2:《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又有什么规定

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与其他用工单位没什么区别,适用于其他单位的规定也适用于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只是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同工同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派遣用人单位需要具体法律规定的条件方能设立,而且,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Q3:劳务用工协议的规定

根据13年7月1日修改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特做出了修改。

修改如下: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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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们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那你们就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请你先补充说明这些“劳务工”是否符合劳务工的标准,主要是:他们是否系劳务公司派遣并已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他们是否系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他们平均每天工作多少个小时。

如果真的是劳务工,何时签协议这个没有明确规定;不要你们自己以为是劳务工,最后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反而要增加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等。

不管是什么用工,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在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应该是劳务公司的本责工作,应该由劳务公司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合作协议书上面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Q4: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受什么法调整

你在这里用到了劳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合同,则与单位毫无疑问的是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及相关劳动规章调整.

但如果是劳务合同,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受到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调整.

但这里要提醒你与一点,与单位的关系不能仅从合同名称上认定,要看实际合同的情况啊.

公司在允许的范围内当然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即员工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用工单位上班。

这种用工形式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

将来如果有纠纷,你根据具体情况,可找劳务派遣公司,也可找你所工作的单位,不存在对你不利的说法。

Q5: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制度吗

在我们这里,用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制订的员工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形式不一,你可以发员工手册的电子档排版后交过去应该可以了.

不过,各个地方的标准不一样,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的社保部门.

自己编企业规章制度的话,的确很费劲,毕竟这是个需要起码7年一线实战经验积累和专业知识有效结合才能出的成果。不过你在百度上查下“劳杰士劳动合同书介绍”,你就能获得专家为你做的管理文件成品吧,效率很高的,你拿来就能用,用了就让你直接赢在劳资关系运行的起跑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