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大学生兼职受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国庆节兼职应不应该要求3倍工资? 单方毁约要不要求赔偿?

劳务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大学生兼职受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国庆节兼职应不应该要求3倍工资? 单方毁约要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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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动力分类,退休人员兼职属于劳动力吗?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就是说,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对他们不再适用。退休人员接受聘用,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他们与单位之间应该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既然《劳动合同法》管不了,用人单位就不用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不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解约后也不用支付违约赔偿金。

2、不定期合同并非意味着员工是永远不能解聘的,在符合法律、合同及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解聘。

3、兼职人员的合同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决定。

Q2:实习填了简历交了照片算不算构成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话,不算构成劳动关系

最多只能算兼职的工作经历吧。毕竟贴吧吧主并不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工作,而更像是一种个人的业余爱好。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是要负责的。不能说未签合同就未建立劳动关系。

Q3:有正事工作兼职小时工违反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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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劳动法规并不禁止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新单位知晓。因为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款、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新单位对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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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签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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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合同上有规定没有呀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4:个人钟点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如果是为单位服务,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属劳动用工。没签订合同是法律允许的。 但工作中负伤,也属工伤,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5:大学生兼职受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国庆节兼职应不应该要求3倍工资? 单方毁约要不要求赔偿?

兼职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最近在查看北京人才网上的职位时发现,兼职的职位一直维持着增长的趋势,而且职位被浏览的次数也在不断增加,然而对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还是没能有太明确的界定,这里来做一些简单介绍,希望给大家一些帮助。

兼职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即顾问式服务;第二类为劳动者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非正常全日制劳动;第三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

第一类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一些用人单位需要一些技术、信息的专家式或专业类的服务,这类服务可以是现场技术指导的,也可以是通过电话或邮件的咨询服务。例如:公司外聘的销售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游戏测试顾问等。这种顾问式兼职的主要特点在于:双方系平等的民事合作,双方按照签订的顾问合同来履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具有随机性,用人单位在这里购买的不是劳动力而是服务。

第二类主要是指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为第二家用人单位提供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劳动,或者利用周末时间为第二家用人单位提供两天非全日制或全日制的劳动。第二类兼职建立在一个基本的事实上,即劳动者每天能够提供劳动的时间是有限的。

第三类主要指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兼职,即劳动者因为特殊情形的出现,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是不再提供劳动,因此,有时间和精力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这些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待岗、内退、病退、停薪留职、原单位停产、减产放假期间。

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基础是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劳动力,通过对整个劳动过程的管理来实现,即劳动关系的两个特点:建立基础是劳动力,实现过程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

在这样的前提下,第一类情形中顾问式的兼职服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动力,在服务过程中劳动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类兼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只能建立民事合同关系。

对于第二类情形,包括三种情况: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时间两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这类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点就在于工作时间,但是,无论怎么特殊其本质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对于第三类,劳动者尽管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因特殊情形的出现,而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与第三方当然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第二类兼职与第三类兼职中的劳动者与第二家用人单位都能从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在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个争议,即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若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那么尽管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兼职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唯一性而不予认定。对此,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作出了明确的条文规定。在劳动合同立即解除情形下,第39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该条是对劳动者外出兼职关系的法律明确定性,劳动者可以外出兼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原单位不禁止或对原单位的工作没有造成影响即可。即劳动关系不再具有唯一性。《劳动合同法》允许多重劳动关系。该法第69条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订立多份劳动合同,而基于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关键凭证,也可以看出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家对劳动关系性质的认识,对劳动关系履行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的用工形式框架内,因此,也经常出现一些判决,以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为由不支持兼职员工兼职期间的劳动权益,这本身与法律的规定是相悖的。

但是,在多重劳动关系被法律认可的情形下,我国目前的社保政策的特点仍然是社保关系的唯一性,尤其很多地方实施的社保五险统一缴纳的政策,这导致兼职的员工无法在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实就是这样,大家在不断打拼的过程中总还是要遵循遵纪守法的准则的,当然不是说遵纪守法就不能达成心愿事业有成,但是,法律的建立和执行也是需要一定的磨合期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所以可能现在还有不太尽如人意的地方,这就像我们在北京找工作一样,总是在不断地挑选最适合的,北京求职者在挑选,北京招聘公司也一样要挑选,所以尽量不要去触碰法律条文里的空白才是上上之选啊!

大学生能够不受这个保户,只有签过劳动合同的才受法律保护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与用工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与用工单位有协议吗?

看你有没有和老板签合同;国庆兼职一般都先确定好了工资的吧,一般是日结或周结

只有在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法方可调整。因此,需要根据你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来进行分析,而你对相关具体情况没有进行说明,因此无法进行分析,建议你找律师当面咨询。

纵横法律网 戚晓东律师

既然是兼职,那就没有那么多的讲究。无论是工资也好,合同也好,合法权益也好,都不会有什么保护的,这是一种很简单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对方出价,你觉得合适久坐,不合适就不做!!!换一个角度,大学生兼职只是一个接触社会和提升自我综合能力的一个手段,多吃点苦锻炼一下也是很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