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生产企业出口需要开 增值税发票吗?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生产企业出口需要开 增值税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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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网上看到有评论说自7月1日起,国家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期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次年4月,求问权威人士是否属实

是的,江苏省以收到相关政策变更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通知和公告将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同时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通知和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未看到有此报道

你好!

国家有相关政策。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Q2: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已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能否申报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八条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应该不能吧。

Q3:“出口货物劳务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具体指的 是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规定,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Q4:生产企业出口需要开 增值税发票吗

答: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Q5: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需要向税务局报送资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出口转内销:借:应收外汇账款---***公司

    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银行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贷:应收外汇账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