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是什么?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如何审查?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是什么?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如何审查?

内容导航:

Q1:两份工作都是以正常工资薪金发,还要交20%的劳务税吗?

两份工作都是以正常工资发放,只要达不到交税的标准,就不用交20%的劳务税

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按工资薪金征税,按月征收;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按劳务报酬征税,按次征收 实际上很多事看员工是否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正式员工就按工资薪金,临时工就按劳务报酬 相比,工资薪金具有持续性,劳务报酬没有长期的持续性

Q2: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目前为3500,但为何劳务费起征点为800元?

1、你说的3500的个税起征点针对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而得到的报酬,如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2、而劳务费是针对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起征点为800;

3、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是不同种类的个税范畴。

800元以下不交税,800(含)——4000,扣除800.再减去除个税劳务费税费金,乘上基础税率20%,4000以上,扣除20%,减去除个税外劳务费税金乘上20%,。扣除后20000以上的超额累进税率30%-2000、5万以上的是40%-7000,

它跟工资薪金3500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没关系。

1、劳务报酬的个税免征额不是800元,而是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 000元时,扣减费用800元。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2万以下,按20%征收;(大于4000元)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部分,按30%征收;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部分,按40%征收;

Q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如何审查

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限额的基数。因此,准确把握“合理的工资、薪金”,对正确核算所得税税基、防范纳税风险非常关键。

一、工资、薪金合理性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其合理性确认时,可按5条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可见,对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合理配比进行判断。

二、工资、薪金总额的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不包括通常所说的“三费、五险、一金”。

三、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范畴。

企业员工(固定职工、合同工等)只要符合任职受雇关系,为其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就可以按合理的工资、薪金确认扣除。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据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范畴。。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Q4:如何界定临工工资与劳务报酬

不管是临工也好,长工也好,但是首先你要确定那个岗位是不是临工岗位。劳务报酬是他付出劳务,是承包形式,临工是你聘用形式

1、职工工资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个人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例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3、坐支现金:收到现金以后不往银行存,直接从收到的现金中开支。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4、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汇出款项时,须外埠存款填列汇款委托书,加盖“采购资金”字样。除采购员差旅费可以支取少量现金外,一律转账,该采购专户只付不收。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Q5:公司劳动合同薪酬与实际不同。

公司劳动合同薪酬与实际不同,如果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你的叙说有点混乱,如果劳动合同为1100,则公司缴纳的社保不可能是110的,因为公司缴纳的部分肯定不止10%。而你还括号补充是含公司和个人部分。这就更不可能了。然后说每月公司扣除你110元社保,后面又说实际沟口你150元。那到底扣除了多少?

2.不管你的问题,公司一般是要按照你的工资性收入的平均数来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一般是每年7月调整一次,把去年7月到今年6月的共12个月的工资的平均数作为基数。如果你的工资收入和合同不符,应该按实际工资所得作为基数。

3.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实际收入的工资单,银行流水账等,然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收入补缴社保,但同时,你也要补足个人应缴纳部分。也可和公司协商,让他把不足部分现金赔偿给你。

1、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赔偿。

2、约定薪酬与实际不同,单位属于违约,可以要求赔偿金,但你需要有劳动合同原件作为证据。

3、没有工资单没有关系,银行卡可以做证据。

4、关于社保,前提证据,劳动合同原件。提醒:劳动仲裁中可以提,诉讼中法院对保险不予审理。

实际薪酬高于合同约定,不违法,但是单位应该按照上年度职工本人平均收入计算社会保险基数。如果你第一年在该企业工作,按照合同约定110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不算违法,但是第二年就应该以你第一年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社会保险基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