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主管岗位职责(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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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单位一般都是什么单位?派遣工待遇如何给付?
劳务派遣现在改了个更好听的名字,“人力资源”其实还是一样,一样很黑,一样没变。
至于性质那就不用问了,具体的说不是政府劳动局的根本就称不上“单位”
派遣工得工资,是公司发个“人力”然后人力在剥削一层在发给你的。
记住一点,好的单位是没有派遣工的,只有临时工....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注册,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Q2:辅助工人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临时工
“基本工人”的对称。工业企业中为基本生产服务,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工人。如搬运工、设备修理工等。 但是都是正式的工人,不是所说的临时工。
辅助工这个概念现在多用于劳务派遣上,和临时工(小时工)非同一概念。 辅助工属于可以劳务派遣的岗位,比如保安保洁等。
Q3: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有何规定?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这样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专门下发通知中修改建议,即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5%。全总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为,临时性、替代性岗位鉴于其客观存在,实际需要,短期影响,可以不做用工总量的具体比例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与企业用工总量做比例限定是指各类劳务派遣,而非仅限于辅助岗。因此,“考虑到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因素,建议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5%,‘三性’岗位实际使用比例大体接近10%,这是比较合理的区间,使劳务派遣重归‘企业补充用工形式’,并与其他国家的一般平均水平接近。”
Q4:劳务派遣什么时候开始做为辅助用工
自2014年3月1日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的岗位是可替代的,非重要的工作岗位
Q5:信用社派遣工是怎么意思?
信用社派遣工就是不算正式员工,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机构签的,但是工作是在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派遣工的意思就是不算正式员工,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机构签的,但是工作是在用人单位。如果你是派遣工的话,你将来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
1、工资福利会与正式员工有差距,虽然国家有同工同酬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为派遣员工设立一个与正式员工不同的岗位名称,以此来合理合法的规避。
2、因为你不算用人单位的员工,所以干得再好,再有能力也没有职位发展的空间,升职,那是留给正式员工的机会。
3、随时面临被用人单位扫地出门的风险。
4、你可能会在用人单位干很长时间,但随时会被迫与另一家派遣单位签定用工合同,所以从合同关系上讲,你永远不可能干满十年,永远达不到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劳务派遣是对用人单位极大的有利,而对员工极大的不利。
其他的问题,你应该去信用社的HR或者负责招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