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报考一级建造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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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Q2: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报考一级建造师吗?
一级建造师考试跟是不是劳务派遣没关系,只要满足报考条件就可以报考。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上述有关报名条件 ,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Q3:澳门劳务费是每年都要交的吗
一直在澳门工作的,澳门劳务费每年都是要交的。劳务费是按照月份为单位计算。而劳务公司的收取方式有多种,有按月,有按季度,也有按年收取的。
具体缴费方式是按所在的劳务公司为准的。其标准:技术劳工为400MOP/月;非技术劳工为300MOP/月;制衣业为250MOP/月收取。
扩展资料:
一、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行,其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
2、从管理方式上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
公司雇佣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二、澳门劳务费
澳门政府对所有赴澳工作的劳工依法收取劳务费用。
劳务费只有两种原因可以退还。
1、由于雇主方原因,比如结业、无合理原因辞退劳工。
2、劳工自身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必须持有市级或以上医院证明原件,或指定医院的证明原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费
Q4: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你确定所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要吗?好吧,都给你,希望你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
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务派遣的最新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集体合同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
信访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Q5:中国关于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务工规定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规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规定条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规定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扩展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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