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部(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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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面试完了,给面试的人力资源部发一封感谢信好吗?
一般不需要这样,反而是组织面试的招聘负责人应该给参与面试而没有被录取的人员发感谢信,信中除表达感谢参加面试外,一般应表示应聘材料已经纳入公司人才库,并承诺下次有合适的岗位招聘机会会及时通知。
你面试的是哪个部门啊?不给哪个部门老大发感谢信,给中间的人事发好吗?
万一是财务部招人,或者制造部招人,你发给人事,除了让大家笑一笑、乐一乐之外,还有什么用啊?
快别傻了!
凡是都有利弊之分。
好处:面试完了发一封感谢信,显得自己有诚意、对岗位非常关注、有职业素养;可以加强面试官对你的印象,但面试能否通过的关键在于你的面试表现、所具备的能力决定的,不会因为你是否发一封感谢信有太大的改变。
坏处:显的有点“作”,面试官不一定会看你的感谢信。
如果对自己的实力比较有信心,建议等面试结束出来后,不管是否录用,可以发一封感谢信。
这就是个人修养问题,我觉得HR不会因为你给他写感谢信而改变是否会录用你
看个人需要。
第一,除非是面试就被录取的工作,不然这封感谢信的由头会让人不明所以。因为人家面试你只是正常的工作而已。但是如果你觉得给你面试的HR人性格很好,态度友好,和你之前的面试都不一样,那你可以发一封感谢信给人家的。
第二,感谢信这种东西有点虚。你如果真的觉得给你面试的HR(人力资源)帮助你很多,那你可以在离开后买些饮料或者小糕点送给人家作为谢礼,这不是更实际?
第三,人力资源部的HR们其实也挺忙的,不一定会留意你这封感谢信,即使留意到了也不一定给你回信。看你遇到的HR的性格如何。
可以的。不过感谢信:核心并不是感谢。在提笔写感谢信之前,请大家换位思考一下这几个问题:
(1)面试官是期待着你的感谢信,还是有点害怕你的"骚扰"?
(2)面试官会因为你的感谢而感动吗?
(3)如果面试官不得不收一封感谢信,他/她会希望收到什么样的感谢信呢?
回答这几个问题其实非常容易,面试官对于公式化的感谢信一点也不感冒,他/她既不期待着你的感谢,也不会因为你的感谢而感动。只有那些幽默或者优美的感谢信,能够让他/她在欣赏你的文字之余给你的申请加上一分。更多更全面的面试资讯 面试技巧 面试困惑请登陆楚湘人才网或关注微信公众平台:楚湘人才网
Q2: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
你好!你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告之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会根据自己的要求再向派遣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双方协商好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如果你想立即解除的话,双方协商也可以执行并无需支付赔偿金。
你好!如果你要解除劳务派遣的合同,应该符合下列情形:
用人单位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试用期的话提前三天就可以了。不是试用期的话你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告之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会根据自己的要求再向派遣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双方协商好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如果你想立即解除的话,双方协商也可以执行并无需支付赔偿金。
Q3:劳务派遣 合同到期 我和派遣公司签订两年合同,派遣公司派遣至S公司一年,一年期满
首先,劳务派遣一般是应用在临时性工作岗位,象S公司这样连续用工一年本不应该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个人估计这样做其实是变相的一年试用期。
其次,一年期满后S公司与你签劳动合同是新的劳动关系,与原来的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无关,也即是原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要解除。注意,是要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可和被派遣的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否则就可能出问题。因此,一年期满后是应该劳务派遣公司与你续签合同,如果公司不提出续签,则要支付补偿金给你,补偿为1个月工资。如果你不续签,则没有任何补偿。
最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期限一般应签两年,而不是一年。
具体法条如下。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你好!
和信不是好中介和那个新动力也一样不是什么好中介黑的很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你与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应由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
Q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Q5: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
上面的几位朋友回答已经比较完善,我用图来说明一下。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相互独立的公司,劳务公司是为简化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
建议不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如你和单位工作已经满10年以上可以要求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前收集证据证明原单位叫你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的证据,并让你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证据。
如果你的单位是大单位,有党工组织,直接找领导人,指出其违法行动,要求党工组织负责纠正此错误。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通过派遣协议约定劳动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事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