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理化建议(派遣公司与员工问题?)

劳务派遣合理化建议(派遣公司与员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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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的发展建议

应分阶段实施以下具体战略步骤: 首先,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使劳务派遣业享受有关就业促进的优惠政策,使之成为促进就业安置的重要渠道。其次,在两年时间内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发展劳务派遣业的部门规章”,明确劳务派遣的合法地位,明确劳务派遣业的经营资格及相关工商、税收政策。

第三,用5-6年的时间,在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劳务派遣业加以规范。根据以上发展劳务派遣业的基本思路和战略步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有针对性地鼓励发展一批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派遣合同公司 2.有的放矢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在企业劳动力调整时期,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于确实有市场的地区,可以将发展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途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实行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制度

——鉴于劳务派遣业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开办劳务派遣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

——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实行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

——对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置不同的注册资金等要求。

——除非特批,否则,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同时经营劳务承包、劳务中介和劳务代理。

4.制定相关政策规定

——制定劳务派遣业的税收制度。规定以劳务费扣除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以外的收入为税基,实行较低税率。

——尽快制定劳务派遣企业工商登记的类别,使其法律单位明确。

——涉及到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收问题,应改进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派遣公司出具正式的缴费凭证。

5.在劳务派遣条例中明确劳务派遣三方的责任权利。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比较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它与传统的劳动力市场运作和管理模式存在冲突。为此,应对劳务派遣有一定的制度性限制,如劳务派遣工可从事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条件等。但是,劳务派遣也是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正常现象,管制太多,不利于其发展。

——从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规定劳务费的构成、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其他内容。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期满后,在一个最低期限内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务使用协议。连续一定时期使用同一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将其转为正式工。

——研究制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工种等。

6.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的差别政策对劳务派遣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因此,我们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7.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单位(包括家庭)。针对家政服务点多面广现有的劳动保护监察力量手段不够的情况,可考虑通过对派遣公司的专管员、督导员进行劳动法律政策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的方式,让其担当一部分监督职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人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人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劳务派遣型用工,比较规范、合法,三者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在“三方”关系中“一手托两家”,有利于用人单位所需人员供求选择和各方责、权、利的保障。

劳务派遣作为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规模较小,但发展很快。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是一个核心问题,双赢模式才会推动劳务派遣业的进一步发展。

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那么为什么劳务派遣会如此迅速地蔓延,得到如此众多用人单位的接受呢?这是因为有如下的因素的催生:

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招聘工作完全可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或者由劳务公司来完成招聘中的大部分工作,这样可以减少很大一笔招聘开支。

2.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务公司一起完成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工作,而劳务公司也愿意配合此项工作,而在此项工作中用人单位用较少的人力财力就可以完成培训工作并达到工作要求。

3.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的薪酬低支出,往往用来作为一种激励制度来体现。派遣员工(又称劳务工)经过努力工作或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以转为正式员工(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这也是国家政策的趋向,而在实际用工中劳务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确实存在差异。劳务工除正常工资、年终双薪及法定的福利外一般不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及奖励。

4.是合法避税的一种手段。

5.有利于规避裁员(特别是用人单位大批量裁员)的风险,一旦用人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人力资源使用数量上的裁减,如果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解除,这种解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经济补偿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费或双方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作为条件与劳务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劳务公司去承担由裁员而产生的大部分经济赔偿责任,从而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

6.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由于劳动者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解除(如因为不胜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导致对其他员工产生负面影响,专业劳务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专业性和对劳动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摆脱上述困境,或风险在发生之前就由于有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得到了化解。

7.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职能的变化,专业的劳动保障监督有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劳务公司不论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还是从专业的劳动保障政策认知上都能起到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的作用。专业的劳务公司的从业人员往往有很好的专业功底和多年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背景,是用人单位所不及的。因此从规范和健全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尤其是劳动关系方面的人力资源工作劳务公司能起到顾问和指导的作用;更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用人单位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上,放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上,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及合理配置。

8.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

总之,劳务派遣是完全新兴的行业,有别于传统的人力资源服务,当然劳务派遣更需要加快法制化的进程,使得劳务派遣行业迅速进入有序发展的轨道,以科学的发展观来引导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同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人力资源派遣体系和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国务院令。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人才派遣行业特色

人才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人才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人才派遣组织签订《人才派遣合同》,人才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随着人才派遣企业、劳务人员的不断增多,如何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也迫在眉睫,派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劳务人员总数变动频繁,接踵而来的就是引起了劳务人员工资及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都不断的变化,管理不好,人才派遣企业有意见,劳务人员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利用传统的人工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滞后于企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企业认识到采用基于网络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将会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Q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如何规避风险

单位能够依据办法规定顺畅开展工作。同时,要明确派遣制员工在岗工作期间的任务、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标准、应尽职责及岗位对其知识与技能要求,要对派遣员工的工作进行客观考核和评价。对有专业技能持证上岗要求的岗位,要确保通过考核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业务管理中,为规避风险,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拟制相应的规定办法,明晰岗位规范,强化措施监控,及时发现业务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将风险控制关口从事后向事前转移;必要时,可根据岗位目标完成等考核情况,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建立派遣员工使用退出机制,以保持员工队伍的活力,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三、落实薪酬经济待遇,施行统一分配体系在薪酬管理上,要破除工资分配中的“二元”结构,积极制定符合、贴近自身实际、激励有效的制度办法,在考核、效益的前提下,努力体现同工同酬管理理念;根据劳务员工年度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等项指标完成情况,形成梯形结构的多层级的管理架构,所处层级不同,对应的待遇也不同,使劳务员工的努力付出与所得得到适当匹配,促使其干活有动力、努力有劲头、工作有方向。同时,要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障机制,将劳务派遣员工纳入统一的福利管理,以人为本,一视同仁,为之提供同等的、充分的保障。

  四、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畅通渠道,制定吸纳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制度。对工作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符合用人要求的劳务派遣员工,积极创造条件,将其有计划地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实现身份转换,增加其对自身未来发展空间的展望和信心,并予以正常的晋职、晋级,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归属感,提高凝聚力。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具有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用工单位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退回派遣员工。业内将此退工方式称为法定退工,或者叫单方退工、单方面退工。因为此类退工行为用工单位只须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本人,而无须征得两者同意。

但是,用工单位单方退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要有法律证据,否则极易引发劳动纠纷致用工单位于被动尴尬,甚至导致最终作出赔偿或者撤销收回退工通知。

用工单位在退工行为中的风险控制,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收集证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八种情况用工单位可以单方退工:

1、派遣员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3、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派遣员工同时为其他单位服务,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拒不改正;

5、派遣员工在签订合同中的存在欺诈现象;

6、派遣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派遣员工非工伤的身体原因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8、派遣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用工单位想要证明派遣员工具有上述情形,就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特别是违纪退工,更须按照程序收集法律证据。对派遣员工平时经常性的违纪现象,要有所在部门做好管理台账记录。

严重违纪现象,则必须指定专人向违纪派遣员工本人询问相关情况,做好谈话记录并由派遣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如果违纪派遣员工不愿意接受谈话询问,或者拒绝在谈话记录上签字,那么就应该让本人写出检讨书,或寻找知情者做好谈话记录。

收集证据是用工单位单方退工的法定程序,没有证据支撑的单方退工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派遣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或者有足够旁证材料证明的严重违纪行为事实,是违纪退工的必要前提。

协商退工如果用工单位想要单方退工,而又无法收集足够的法律证据,那么还是建议采取协商退工方式。协商退工安全稳妥,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如违纪派遣员工本人拒不接受谈话或者拒绝签字,或者明知派遣员工严重违纪而又找不到旁证,或者派遣员工多次违纪但很难界定为严重违纪等等,还是应该与派遣公司及员工本人协商解决退工事宜。

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单方退工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则是协商退工无法绕过的法定程序。

Q3:派遣公司与员工问题?

首先单位没有权利先要求你辞职再给你安排其他工作 除非有特别的书面说明 不然将来很有可能是骗你的 因为单位辞退人是要赔偿的 所以建议你还是别辞职 希望我的回答帮助了你!建议你马上到问法网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吧,baidu或google搜索“问法网”就可以找到,那里汇聚了全国各地数千名律师,提供在线法律咨询,还是即时沟通的,非常方便。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律师意见: 1、请注意你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所有权利义务都由该劳动合同调整,与用工单位裁员无关。 2、再看一遍你的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有事加QQ联系。

仔细看看《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对你肯定有帮助

如果辞职能够安排新的工作最好.如果无法安排,你仍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你自己辞职,派遣公司就省下了补偿费用

想要接受安排工作的话就随遇而安,不想的话可以走劳动仲裁程序。

Q4: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范有哪些?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需依照公司法成立,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对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作了明确。

既然是劳务派遣,那么和你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不是电信,那么已经续签过的两次跟接下来要签的合同就没有关系。通常来讲法律都是没有溯及力的,明年要生效的法律,只能规范明年以后的事情,明年开始跟电信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签订合同时,您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电信才应该跟您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知道我这样讲是否清楚?

您自己也知道是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所以在法律关系上,支付工资报酬的主体是派遣公司。尽管电信会支付派遣公司相关的管理手续费用,但形式上不是支付的派遣员工工资,当然也就不可能像电信正式员工一样。不光是电信,只要是劳务派遣,就是这样的。因为关键是要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主体到底是谁。

Q5:如何防范劳务派遣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目前,一些电信运营企业中劳务派遣人员已占员工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成为通信生产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这种用工模式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

通信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与传统的直接聘用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它具有提升通信企业劳动用工灵活应变能力、节约人力资源成本、转移风险等优势,也特别符合当前通信企业减员增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遍要求,因而成为通信企业用工的重要模式。

凡事有利必有弊。通信企业也应深刻地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一方面使通信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有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劳务派遣用工的不规范使用存在着很多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不加防范,不但不能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反而给通信企业带来不少烦心事,甚至官司缠身。笔者认为,通信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需要认真防范。

1.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劳务派遣主体资质。某些通信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选择的劳务派遣机构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57条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规定,所选机构仅仅是一般人事代理机构、职业介绍所。这种情况尽管少见,但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是最严重的。若通信企业选择了不具有主体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一旦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在较多情况下,仲裁庭或法院会认定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若出现这种情况,通信企业就要承担本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缺乏支付能力而产生的争议。目前,劳务派遣单位往往拥有大量的派遣员工,但注册资本往往不大,因此由于缺乏支付能力产生的争议不可避免,比如对工资或者工伤赔偿缺乏支付能力。为保证派遣员工的利益,有的地方立法已经逐步加重了用工单位的责任,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能给通信企业带来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为此,笔者建议:首先是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要合法,这是起码的也是最关键的要求。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来确认派遣公司是否有合法资质。其次是劳务派遣单位实力强、信誉好,有足够能力为通信企业提供服务,承受较大风险。第三是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能预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纠纷。

2.招聘被派遣劳动者主体不明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由它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招聘被派遣劳动员工既是其权利也是义务。由于劳务派遣这种“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模式,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用人要求并不完全了解,或者手中根本无人可派遣。于是,在实务中,就普遍出现了这样一种操作模式:由通信企业招工,招到合适人员以后,再由派遣服务机构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有的不仅这样操作,而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还写上“派遣公司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代实际用人单位招聘某某岗位多少名员工”之类的条款,由此带来的是招聘主体的不明确,进而带来的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混乱,对被派遣员工造成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