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税收优惠(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国税25%,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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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费税收问题
个人所得税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计税。从问题的情况来看,单天税后收入1500元,税前收入就有1675元。
上两天的老师,上两天为完成一次劳务,即收入3350元,应上税510元,税后所得为2840元。如果视每天为一次劳务,则税后可得3000元,少交个税160元。
对上三天的老师也是同样道理。
但这里的问题就是劳务报酬收入的“次数”如何界定。依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要想合理避税可将该劳务报酬按天结算,理解为每一天是不连续的劳务项目。
对劳务报酬一般为付款单位代扣代缴税款,需由税务代开发票申报;付款单位依发票入账,方可作所得税前抵扣。
从你的所说的情况看,该单位代扣了营业税及附加、地方性税收(上海为河道管理费)
800元以下不交个税,那么就只扣了营业税及附加、地方性税收。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为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上海的河道管理费为营业税的1%。算下来就是5%+5%*(7%+3%+1%)=5.55%,四舍五入就是5.6%了。
因此这个算法是合理的。
而收入超过800元,则需要按照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缴纳了。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者),均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二、自2006年1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继续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
Q2: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国税25%,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国税25%,包括了发票上开的工人工资、管理费、保险费。
1、常说的劳务发票抵税25%一般指抵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用假发票或虚开的发票抵扣国税风险太大、后果也相当严重,这样做的人不多。
2、企业所得税:通过虚增成本或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
3、个人所得税:通过一定方式,让员工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减少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从而减少应税所得额。
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国税25%,更好有利于企业搞好税收筹划。包括了发票上开的工人工资、管理费、保险费。
1、常说的劳务发票抵税25%一般指抵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用假发票或虚开的发票抵扣国税风险太大、后果也相当严重,这样做的人不多。
2、企业所得税:通过虚增成本或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
3、个人所得税:通过一定方式,让员工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减少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从而减少应税所得额。
参考税法资料:
购买劳保用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否抵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规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国税25%,更好有利于企业搞好税收筹划。包括了发票上开的工人工资、管理费、保险费。 1、常说的劳务发票抵税25%一般指抵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用假发票或虚开的发票抵扣国税风险太大、后果也相当严重,这样做的人不多。
2、企业所得税:通过虚增成本或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
3、个人所得税:通过一定方式,让员工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减少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从而减少应税所得额。参考税法资料:购买劳保用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否抵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规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Q3:劳务派遣涉事三方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如何缴纳
劳务派遣企业主要涉及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用工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中,含有代收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及住房公积金,也有提供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劳务用工企业提供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应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并同时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劳务派遣企业向劳务用工企业收取全部价款时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对于企业所得税,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劳务用工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以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在税前扣除。
对于涉及劳务派遣业务较多的建筑业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对外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际提供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建筑企业根据施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向其派遣本企业施工人员,并按实际派遣施工人员的人数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的,其从施工单位实际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派遣业务中“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被派遣劳动者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被派遣劳动者涉及的税收是个人所得税。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一般是由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其个人所得税也由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被派遣劳动者除了从劳务派遣企业获得劳务报酬之外,还能从劳务用工企业获得午餐补助、节假日加班费、实物补助等。对这一部分收入,笔者以为应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劳务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从劳务用工企业获得的午餐补助、节假日加班费、实物补助等,是被派遣劳动者获得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加班费及绩效奖金、福利待遇,即被派遣劳动者从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用工单位两处获得薪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的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也认可存在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用工企业都同时支付薪资的情况,且从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用工企业取得的报酬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用工单位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
劳务用工企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应给付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在实际工作中,劳务用工企业可能另外直接给被派遣劳动者午餐补助、节假日加班费、实物补助等。上述费用是劳务用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雇用人员所发生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上述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该公告对劳务用工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不但明确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此外,劳务用工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出差,并在其出差回来后在劳务用工企业报销差旅费。此项差旅费用是劳务用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出差发生的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同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Q4:一个建筑施工公司和一个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哪些税务,又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现时,国内的建企没有一家有自己的施工技术工人队伍,在市埸上招用施工队伍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直招,与招用的每一个工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全额申报职数,企业缴纳职工社保基金自己的哪一部分,员工缴纳员工的哪一部分,企业在应付员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扣除後按月发给员工。企业应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工程施工的合同成本人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作成本扣除。第二种选择,就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派出劳务人员,企业只按合同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劳务人员工资社保个税都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建筑企业可以取得劳务费的进项抵扣。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实中,劳务公司只开发票收取税点和管理费用了事。因此,这种用工模式存在很大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Q5:建筑劳务公司税收问题!
1、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点数要到地税去确定,有的是5%,也有的是3%;
2、按照你的收入缴营业税,也就是100万缴纳。所得税如果你是查账征收的话,按照你的利润数缴,核定征收就按照核定的比例数,这个每个公司不一样的,具体要问税管员;
3、工资可以做工资表,也就是自制原始凭证也可以入账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果个别工人超过2000元,那你公司要替他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外面请的工人给你们干活,那可以要求他们去地税开具劳务发票用来入你公司的成本,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希望能帮助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应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找税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