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请问,劳动法规里有没有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是劳务派遣的标准?是什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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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判别
此类情况不是派遣,因为你单位不是劳动派遣公司,因此不可能是派遣行为。
但是,此类用工行为对于集团化管理的公司而言,又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是,与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咨询,如果在集团公司这边上社保,是否可以报销的问题。如果不行,那只能让员工在子公司所在地去参保了。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以外的就是非劳务派遣、、、
你们单位的正式员工被派到外地的子公司工作,这不是劳务派遣,是公司内部的出差。
1、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和原单位签订;
2、被外派到外地子公司的员工的保险、医疗还是在原单位地点缴纳;
3、外派单位对这些外派到外地子公司工作的员工,仍旧按照本单位的职工管理。
外派单位与这些外派到外地子公司仍旧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公司内部的出差,保险不受影响。
Q2:劳务派遣是什么
传统的用工关系是用工单位直接对应劳动者,所有的用工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各种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的延续和终止、离职或退休、生老病死等等,都是由用工单位承办的。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就是以接受劳务中介公司派遣的劳动者为用工单位的合同工,用工单位对应的不再是劳动者,而是劳务派遣中介公司,这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一道壁垒 -- 劳务派遣中介公司。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节省一大部分用于管理劳动者的精力与人力,而将这些管理转交给中介公司。想用的时候就找中介,不需要的时候就不用,省去很多办理劳动关系的麻烦。用工单位可谓“轻装上阵了”,却害苦了劳动者。有太多的劳务纠纷都是因为这种劳动关系引起的。因为这个市场还不完善,法律法规还相当不健全,各方当事人的诚信度还非常低,........所以,无论以何种方式就业,都要认真审核各方合同,争取自己的利益。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
Q3:劳务派遣算是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吗
劳务派遣也可以算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过你这样的情况,只要档案没有记录,他们也查询不到的。
所谓劳务派遣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今年毕业拿到毕业证书的就是应届生,今年以前已经毕业拿到毕业证书的是往届生,这个定义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关系。你既然已经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就失去了报考你所述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的资格。劳务派遣单位是你的用人单位,实际上班的单位是你的用工单位。
Q4:如何认定是劳务派遣
可以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依法载明的内容来认定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Q5:请问,劳动法规里有没有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是劳务派遣的标准?是什么? 谢谢。
有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区别的,劳务关系分为两种,一是双方都不具体主体资格,他们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招收的员工,通过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者本人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但与派遣公司仍然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其工作岗位必须符合三性原则,同时对劳务员工必须实行同工同酬。你可以看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章节。
首先,感谢你的咨询,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而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可见,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纵横法律网-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马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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